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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茶业政策述论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百斤,决脊杖二十,征钱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心,条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

其二,《禁商人盗贩私茶奏》。其文曰:“伏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仗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由,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已上,既是恣行凶狡,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屏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亦如上例。”



两则奏文载于《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和《全唐文》卷967。从中可以看到:在武宗开成五年十月之前,唐政府已有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及商人私贩茶叶;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由政府设店铺、场铺作为茶叶交易场所;以政府规定价格(榷价)卖茶给茶商;再由茶商具体运销茶叶的茶业管理政策,即所谓“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应改正为榷)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实行的显然是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方式,盐铁司十月的前后两则奏文只是对已有的政策充实完善,重点调整了对私卖、私贩茶叶的处理法规。此其一。其二,在榷茶事务的管理上,实行由盐铁司(盐铁转运使)负其总责,由地方州县政府派出官吏(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有关史料表明武宗时的榷茶法有着更多的内容。《文苑英华》卷423所载武宗《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文》,内中有云:“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酒?)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可见会昌二年(842)以前,已有敕文规定免除以榷价购买官茶的茶商的差役,给予这类官茶批发商一定的好处,其目的在于通过稳定住这类批发商来保证官茶榷利的顺利获得。

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法在推行中遭到了地方州府横赋和私鬻私贩等的冲击。为严肃纲纪,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852)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对榷茶法进行了整顿和发展。整顿和发展的内容主要保存在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和《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中。为了比较直观地加以研究,亦不妨具引如下。

《全唐文》卷743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曰:“请道节度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拓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厘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今又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强干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庐、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从此通流,更无苛夺,所冀招恤穷困,下绝奸欺,使私贩者免狂法之忧,正税者无失所之叹,欲究根本,须举纲条。”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庐、寿、淮南加半税,私商给自首之帖,天下税茶增倍贞元。”

文中多处以“税”字乱“榷”字,不必一一列举。从中可以看出,裴休茶法除继续对私卖、私贩茶叶严惩不贷并有所强化外,重点加强了对以榷价购买官茶的批发商,即“正税(榷)茶商”的保护,出台了由政府颁给这些批发商以‘陈首帖子“(一作“自首之帖”),作为纳榷购茶后的通行证的新措施,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这些批发商再行剥夺,以保证茶叶官批商销的顺畅运行,保证唐中央不断获取榷茶之利。有学者认为这是唐政府采取的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实乃不得要领。唐政府要保护的是它对茶叶的榷利,为此就必须保护纳榷茶商,即官茶批发商运销茶叶渠道的畅通,这哪里是普通意义上的鼓励商业发展之举。

裴休虽对民制官收商销的榷茶法进行了充实完善,并使唐政府的榷茶收入有了明显增长,却无法挽救王朝统治江河日下的颓势。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法与盐法一样,在晚唐时已徒具空文,全面废败,各地封建割据势力纷纷将茶盐之利据为己有,哪里还管唐王朝的死活。

(四) 唐代茶业政策及经管的实质

由以上论述可知,大体以安史之乱为界,唐代茶业政策经历了由前期的放任私营到后期的官私并营和对私茶征税或禁榷的不断变化过程。这种变化过程既体现了唐政府的财政需要,反映了唐政府的统治意志,也表明了唐代茶叶经济受政府控制的实质。即唐政府可以根据其统治需要,视具体情况出台不同的茶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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