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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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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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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公职本身巳可说明他们不会是一无所有的破产户。
“浮客”一词,唐代史籍中经常提到。在代宗大历改订户税税则的前五年,广德二年(764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②改元永泰(765年)赦说:“其逃户复业及浮客情愿编附者……特矜赋役,全不济者,量贷种子,务令安集。”③浮客乃是逃户。唐朝自武则天时期以来,逃户日众。李峤曾谈到这些人“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④到了玄宗末年以后,杨炎的陈述是“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⑤这些浮人也就是浮客逃户。张铸上奏提到唐末五代的情况,“窃见乡村浮户,非不勤稼穑,非不乐安居。但以种木未盈十年,垦田未及三顷,似成生业,巳为县司收供徭役, ———————————————— ① 《唐会要》卷83《赋税》。 ② 《册府元龟》卷495《田制》。 ③ 《唐大诏令集》卷4;《册府元龟》卷88《赦宥》。 ④ 《唐会要》卷85《逃户》。 ⑤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责之重赋,威以严刑,故不免捐功舍业,更思他适”①。充分说明浮客的特点是“不常厥居”,但他们并非浮游空中,而是住在另一地区从事种植,目的是为了逃避官府的赋役。当官府勒令收编他们人户,向他们征收很重的赋役时,便立即弃地逃亡,此州或有简察,迅速转入他境。胡三省注说:“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蹶居,若浮泛于水上然。”这一解释是比较确切的。杜佑编撰《通典》时也记录了大历四年的户税令,但未对浮客作出解释。可是,他在赞赏隋代高频所建输籍法时,明白说浮客是“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也”。为了证成其说,还引用荀悦《汉纪》对汉文帝除田租所作评论,认为“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从而认为“高频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②杜佑在此所说隋代浮客为佃家.一如晋室南渡后。“江左初基,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③,“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的情况,④或者像北朝“禁网疏阔,民多逃隐,……赋役不周,户口错乱”的样子,⑤这些封建依附的隐户和浮客,是不能和唐、宋的佃食客户等同看待的。
唐代宗改订户税,强制那些没有固定籍贯的民户编附户等以征税。于是,税收面扩大了,稍有资产的人,法令规定都必须纳税,初步体现了其后两税法按资产纳税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大历时,浮户都从此交纳户税了。那时候,北方藩镇叛乱频仍,很多地方不向朝廷申 —————————————————— ① 《资治通鉴》卷281晋天福三年(938年)六月。 ② 《通典》卷7《丁中》。 ③ 《晋书》卷43《山遐传》。 ④ 《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⑤ 《魏书》卷110《食货志》。
报户口,不向中央交税。全国各地的户籍很混乱,在改订税制时,没有进行户口清查。使按财产多寡落实户等,致使收税的原则没有贯彻。安史乱事初平,广德二年(764年),唐王朝所掌辖的有二百九十三万户,几年之后,大历中,仅有一百二三十万户。①那时,大批浮逃户没行编人国家正式户籍。例如在舒州,独孤及为刺史,曾“据保簿敛,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踵于三千五百人之家。”②可见当时舒州的隐户(即浮寄户)所占比例极大,应差科的三千五百户决不都是地主,被查出纳税的二万九千多浮寄户,肯定主要不是佃农,那是不说自明的。 二、两税法时期,佃食客户并无纳税的法令依据
唐前期的纳税客户不是佃客,是否两税法时期规定交纳两税的客户即是佃客了呢?我们还是从法令的规定进行考察。
唐德宗时开始的两税法乃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要变革。它的纳税原则与计丁课税的租庸调不同。民户不分主户客户,“以见居为簿”,纳税多少则“以贫富为差”。封建时代农村民户的贫富区分主要在于拥有土地的有无和多少,为了做到纳税以贫富分等,很需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户口大清查。杜祐说:“自圣上(指唐德宗)御极,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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