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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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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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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投靠,“托其权势”,横行乡里,州县官吏,“莫能纠摘”。可见这些人并非一般客户,甚至还不是一般的地主。因此,在客籍人户中必须严格区分“移住邻州”的客住户、权时寄住户及浮客们的等等界线,如果将这批人一律等同看待,那是并不恰当的.
由此可见,从会昌诏书内容进一步证明,唐代交纳两税的“客户”原则上并非佃食客户。那种把交纳两税的客户说成是佃客的封建依附关系有了显著减轻的说法,实在是文不对题。
四、佃食客户纳税是客观存在.但并非出自法今规定
如上所述,是否说,贫下户和佃食客户不交纳两税了呢?不,不是这样。那时候,朝廷一再重申三年或五年调整一次户等,作为纳税依据。但在封建时代,理所当然地不能指望它认真贯彻“以贫富为差”的纳税原则。这种现象,很类似于马克思对资产者所揭露的,“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②因此,在地主阶级专政的时代,地主、官僚凭藉政治、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和权势,有的公开拒绝纳税,“富豪并贫民之产而不税”。③有的大量隐瞒财产,“十分田地,才税二三”。④于 ———————————— ① 《给农村贫民》,《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37页。 ②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85页. ③ 《李文公集》卷15《李则墓志铭》。参看《新唐书》卷177《李翱传》。 ④ 《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
是,“两税不均,失变通救弊之法”,①“贫下户纳两税”,②成为必然的结局。《册府元龟》卷486《户籍》:
(元和)六年(811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
法令本来规定,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等人户“准制放免”税收。然而,在衡州,有几十年没有审定户等,于是征税并无等第,吕温检出的大批隐户中,既有不少地主及其依附农民。也包括不少贫困农户。重税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前日之逋,巳贷其耕犊矣,昨日之逋,又质其少女矣,今田瘠而贫,播之莫稔,贷之靡售”,③他们不能不仰天呼号,痛愤不平。
没有产业的佃农、雇农包括佃食客户和佣力客作以济糇粮的客户,法令上找不到规定纳税的根据,他们不是两税户。佃农通常是向地主交纳重租,即陆贽所介绍的,依托强豪,“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在京畿一带,“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地租征收太重,佃农们“罄输所假,常患不充”。④至于地主官僚向国家交纳的两税,只能视为封建地租的分割,它同样是农民的劳动产品,然而,这并不是佃农向国家直接交税。从而, —————————————— ① 《全唐文》卷685皇甫湜《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 ② 《全唐文》卷747归融《劾卢周仁进羡余状》。参看《全唐文》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 ③ 《全唐文》卷867杨夔《较贪》;《文苑英华》卷374。 ④ 《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我们也不能说,佃农不向国家直接交税,他们便是自由的了。何况唐代封建租佃关系形态很复杂,既有公田(职田、公廨田等)上的‘抑配’租佃,又有沦为豪强‘私属’的佃农,还有封建租佃契约型的佃农,如此等等。大致说来,“私属”型的租佃似乎比较普遍。这种佃农已非世袭,它和前代的佃客、部曲相比较,封建依附关系已有所松弛。此乃长期进行阶级斗争之成果,和两税法的实行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当人们侈谈两税法实行后佃客人身依附关系如何如何松弛的时候.决不要忘记,直至宋代,南方不少地区的客户未经主人的许可和给予凭证,佃客们还是不能自由迁移的。
地主阶级的国家除了经常差点贫苦农民和佃农负担差徭而外,有时,也强迫他们直接交纳两税。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年),旅客李佐文行抵河南南阳郡临湍县秘书郎袁测的田庄上,途遇一妇人,对佐文说:“我佣居袁庄七年矣,前春,夫暴疾而卒,翌日,始龀之女又亡,贫穷无力,父子同瘗焉,守制嫠居,官不免税,孤穷无托,遂意再行。……其妇姓王,开成四年(839年),客有见者。”①像王氏这样既贫又寡、没有产业、身为佣工的人,按照两税法令鳏寡茕独不支济者是放免税收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孤贫寡妇也未能豁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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