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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课户。据汪篯先生估计,唐玄宗时,这批人的总数在二百万以上。①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官僚公然不课,地主、豪强是尽量转嫁负担,广大均田民自然无法负担越来越重的赋调,他们不顾官府严防“脱户”的律令,②纷纷逃亡。唐人说:“籍者,所以编户口计租税耳”。③摆脱了国家户籍编制的人们成了事实上的不课户,有的成了佃农、雇农,有的乃是浮户流人,还有不少逃亡到了山谷荒地和丘陵区域,在那里从事垦荒劳动。“开二十五年(737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④象这种因逃户集中垦殖了荒地而后由中央政权新设的州县,据现有资料初步统计,自武则天以至玄宗之世便有三十个左右。⑤这些浮逃客户在被改编以前并不向国家纳税,一俟收编之后,便须蒙受赋役剥削了。为了弄明白唐代纳税客户是什么人,可以从玄宗开元时首次要客户交税为始点,逐条考察唐代纳税客户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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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是应受田数》,载《光明日报》1962年8月29日。
②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唐六典》卷3《户郎》。
③ 《全唐文》卷373陈章甫《与吏部孙员外书》。
④ 《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
⑤ 参看拙作《唐代的客户》.载《历中论从》,181页.注6。


开元中,在宇文融的主持下,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括户税客,他担任了侍御使,充搜括逃户使。①诏敕规定,“浮逃客户,所在安辑”。②。总共括出客户八十万(其中包括了若干‘实户’)。括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增加税收,所以每丁规定税钱一千五百文,才能获得复除六年的优待。按开元中粟一石二百文,帛一匹二百一十文计算,每丁一年所交租庸调约合八百一十文,括客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便超过一丁一次交纳两年租庸调的总量。③史称当年收得客户钱数百万,④说明这些客户有能力一次交出颇为巨量的税钱。按照规定,一次交纳这笔“轻税”之后,可以免税六年。因此,户部侍郎杨场曾指责“括客免税,不利居人”。⑤玄宗诏书说,“其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两处差科”⑥。这种承担赋役的客户,只能是具有部分家业的逃户,而不是一般的佃农。
玄宗以后,在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又一次规定丁对客户征税,“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⑦这些要交税的客户是在外地买进了田地正在从事农桑的人员,他们客居异乡,免不了要投靠当地的地主阶级当权派,请求荫庇。因此,很可能要对那些当权派有所献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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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511《诬调》;《旧唐书》卷100《裴宽传》称之为侍御使,括天下田户使。
② 《全唐文》卷283《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l04文同。
③ 《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记开元中,“天下无贵物”.粟米一石二百文,绢帛一匹二百一十文,租庸调每丁年纳租粟二石、庸调二匹折纳计算,约合八百文左右。而且.在唐代,“折粟一斛.输米六斗”,(《通典》卷6《赋税》)上述粮价是指米,因此,每丁租庸调折合,实际不及七百文。
④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二年八月。《唐会要》卷85《逃户》条作.岁终得客户钱百万。”
⑤ 《资治通鉴》卷212;《唐会要》卷85;《册府元龟》卷459。
⑥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全唐文》卷H5玄宗《置十迈劝农判官制》。
⑦ 《册府元龟》卷486《户籍》.《唐会要》卷185作宝府二年,误。


不过,这些买地耕作并自造屋舍的人起码应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而不会是贫困的佃客。封建国家要这些客户交纳土著居民的半税,即是意味着要他们交纳当时正规的租庸调以及户税和地税。由此可见,这些人是和一般无田的佃客并不相同的。

代宗大历四年(969年)颁布法令,改订全国户税时,规定“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①分成两个等级交纳户税的“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其中包括了有在官府担任公职的人。不用怀疑,那些担任官职的人,当然不是赫赫大员,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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