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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契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16  来源:不详
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无五十。[19]
 
汉乐奴卖田契:
 
口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板,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板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沽酒旁二斗,皆饮之。    557.4
 
前则材料中土地买方樊利家明言,一旦所买土地出于某种原因为人所占,脱离己手,则卖方须去调解规劝,保证物归原主。后则契约中买方明言,如果丈量田亩不够,须按差额亩数退还钱款。汉代虽处于法律制度初创时期,但汉代人的法制意识还是达到一定程度,已预想到各种不测,并设计出种种对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明明白白地书之于契约之中。可见,当契约客观上不能履行时,给债权人以适当补偿已成为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一种习惯法。
 
汉代契约的法律效应,显示了汉代的法制建设状况。尤其是借贷券和土地券,其债权可转让遗传,这使得当事人签约时.必然附有从契约和债务抵押,必要时以国家律令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契约,债权人须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  汉代契约的终止
 
如果说汉代契约的产生是民事交往的产物,那么它的终止同样是社会发展前行的需要.用则签之,过则止之,契约终止作为契约运作中的一个环节,是汉代法制建设初具规模的力证。汉代契约的终止有三种方式:
 
(一)  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契约债务人已自觉履行义务或无法继续再履行义务,而债权人不得牵诉的契约终止方式。如: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廾郑璽男子节宽竟卖布袍一陵胡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正面)正月责付……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戎卒杜忠知券,□沽旁二斗。(背面)[20](170)
 
在原契券背上写有清偿字据,证明债务已消偿,债务关系结束。有的债务清偿后,还盖上债务人私人印章:
 
臧翁卿钱六百臧□以付,翁卿以印为信.    14.19
 
有的则拉来保人作证:
 
◇毕已知券任者第六隧卒◇。    184.3
 
自然终止是当事人力至义尽的目然顺延,是契约运作的自然态、正常态。它不承受任何压力,当事人之间没有集中尖锐的矛盾冲突,也不产生曲曲折折的法律纠纷。
 
(二)       约定终止
 
约定终止是指当事人协议终止契约或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的终止方式,类似现在的“私了”。在债务契约成立后,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这种情况春秋战国时期已有,但大多是当时政治家处理债务危机的一种识时务之举。时至汉代,这种情况仍很多。刘邦“常从王媪、武负贳酒,时饮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怪.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17](高祖本纪)。樊宏“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慙,争往偿之,诸子从勅,竟不肯受”[16](樊宏传)。
 
对于奴隶的卖身契,如果主人单方面免除奴婢的身份,也可自行终止.秦简《告臣·爰书》中,县丞向主奴双方都问讯“未尝身免”,可见确实存在主人单方面免除奴隶的情况。《后汉书集释》引袁宏《汉纪》云,东汉时,“吴汉在朝廷,……尝旱,公卿请雨不得,汉乃悉出其僮仆,一时免之。”吴汉身为开国元勋,在刘秀废奴运动中,他释免奴仆一则出于策略,一则出于无奈。约定终止是当事人权衡利弊理性思考的结果,其自愿色彩较浓。
 
(三)       法定终止
 
法定终止是指当事人履行一定程序,诉诸法律行为才能终止的情况,多适用于一些身份性契约。关于奴隶卖身契的法定终止,则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是交纳赎金。《汉旧仪》:“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当为十万),免为庶人.”这类似清偿债务,估计也是对特殊的奴婢而言。也有奴婢赎金较低,“官使婢弃,用布三匹,糸(丝)絮三斤十二两。”(505.33)奴婢要想求得自由身,甩掉卖身契,多数情况是交纳赎金。
    
其二是以军功获取自由身份。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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