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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契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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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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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高利贷(公廨钱),月利为40%—70%,相当于年利480—840%,法定私高利贷月利40—60%,而现存文契竟达100%。[24]“五十之奉,七分多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25]相差甚距.这是不同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对借贷关系的影响。 汉代为维护低息借贷,对子钱家征税。《汉书·王子侯表》云:“旁光侯殷……坐贷子钱家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国家对借贷者施加压力,即使身为贵族也不例外.既不能取息太高,又要交利息税,保证借贷资本转化为经营资本,以确保汉代商品经济的活跃和繁荣。汉成帝时一度下令“禁绝息贷”,致使”建始、河平之际,许班之贵,倾动前朝……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12]师古注曰:“吾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之为主,放与它人,以取利息而共分之,或受报谢.别取财物。”子钱家竟委托他人出资低息贷款,与他人分利受谢。这显然是国家对借贷关系干预所致。 汉代把契约关系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的范围,维护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随着交换关系由直接的物物交换转向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方式,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大。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防止交易中的欺诈、投机现象,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汉代国家对契约中的价格、利率的规定,对打击投机行为,遏制交易中的欺诈现象,以及及时受理契约纠纷案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都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契约并非是汉代社会所特有,但却是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它作为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和社会交往的产物.从成立到履行、终止,一直发挥着极强的法律效应,并涉足各个领域,延及各个阶层,成为联结汉代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方式,成为汉代社会关系的重要信物.是汉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对它的探求,将有助于我们把关注的目光转向支撑汉代社会的芸芸众生,有助于对汉代社会史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J]文物.1986,(11). [2]吴天颖.汉代买地券[J].考古学报。1982. [3]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 [4]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J].文史.1982.(16). [5]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3)。 [6]连邵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中的“证不言请”律[J].文物.1986,(11). [7]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秦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 [10]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1]胡平生.木简券书破别形式述略[A].简牍学研究:第二辑[C].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 [12]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14]屏山全集[M].台北商务印书馆,1969。 [15]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玉门花海汉代烽燧址出土的木简[A].汉简研究文集[C].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16]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17]史记[M1]北京,中华书局,1959。 [18]潜夫论笺[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9]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五[M]。 [20]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 [21]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筒《奏谳书》释文(一)[J].文物,1993,(8)。 [22]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J].文物.1980,(6)。 [23]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4]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7。 [25]王钦若等.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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