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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契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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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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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官奴和家仆皆可通过军功以赎身,如《左传》记赵鞅的誓词,里面曾说到“人臣隶圉免”,即在战争中立军功可获得解放。秦律中也规定官奴和能斩敌首者,即可得到公士的爵位.属于工奴之一的隶臣妾,斩敌首后可上升为官工。汉代同样存在这种情况: □□□官奴婢捕虏乃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缨如律令。 F22:579—580 这是甲渠障候发送的一份邮件,内容为官奴婢因捕虏有功获得解放,算是一道赦免令。立军功是当时奴婢摆脱卑贱身份的又一途径。 其三是两汉一代,废奴运动经久不衰,从刘邦建汉,中经王莽,到东汉刘秀废奴运动发展到顶峰,国家以强力措施终止奴婢的卖身契,使大批奴婢获得了人身解放。 自然终止、约定终止、法定终止这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都能使双方原来缔结的民事关系不复存在。契约一旦终止,原先缔结的民事关系告终,强行维持法律上不复存在的民事关系则属违法之举。《奏谳书》[21]有一案例:高祖十年(前197)七月二十四日江陵丞骜所谳一案:该年五月十九日,校长池接获士伍军的起诉,军的成年男奴武逃亡。而武声称,他过去是军的奴,于楚时逃亡降汉,已经登记为民,不应再作为奴。士伍军承认武所说是事实.并承认他自己向池报告武系其奴为告不审。告不审,即控告不确.军承认武已是自由身份,但又不愿放弃对武的人身占有关系。这说明卖身契一旦解除,主奴的隶属关系自行终结,这已成为汉代人的共识,强行维持的则为侵犯人权之举.类似的还有《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鸿嘉三年,侯夷吾“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奴婢自赎为民后,早已脱离对侯夷吾的从属关系,而侯夷吾还要掠其为婢,自然应对他绳之以法。 正是由于契约终止对当事人双方关系重大,因此围绕契约是否终止成为双方争讼的焦点,并为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奏谳书》中高祖十一年(前196)八月三日江陵丞骜所谳之案则反映了这种情状。媚在过去是士伍点的奴婢,在故楚时逃亡降汉,不书名数。后来在高祖六年二月,点将媚抓获,正赶上汉朝下令占名数。点重新登记媚为婢,并卖给大夫禒.媚不服,从禒处逃亡,并声明自己不当为婢.双方争讼未已。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设计了两个判决结果上谳以求裁决。可见对契约是否终止,怎样才算终止,汉律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公平的说法,而这个问题的模糊则导致了汉代人的频频诉讼。 类似的情况汉简中也有: □令史验问收责。不服,移自证□ 270.22 ◇钱五十□,粟二石.候长杜□不服负建钱◇279.22 ◇责不可得.证所言,不服负,爰书自证□。157.12 这三则材料为不服债务文书,其理由或是债务根本不成立.或是债务已清偿,总之是当事者一方认为已解除的债务关系却又现了,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 对于有些契约从法律上讲.则具有永不消逝的效应。一般买卖类都具有这种性质,它已超越一般契约.而成一种物产所有权证明,为其子孙所存留,一旦成立则无所终止。 契约终止和契约成立一样,同样是汉代社会发展运作的产物。如果说契约的成立标志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从无到有,那么契约终止则是这种民事关系的从有到无。契约的成立和终止,使得汉代社会不仅仅处在“乡土性”和“礼俗性”的环罩下,而且也已略呈现出“法理性”的特色。 四 汉代契约的特点 汉代契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其他时期相比,除具有契约主体广泛、签约程序规范、契约关系发达、违约现象处理严重等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一) 女子和男子一样成为经济契约的主体 汉代社会流动性、开放性都较后世强,妇女所受的束缚也较为松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踪迹遍及各个领域。她们不只是身份性契约中凄楚悲惨的角色,不只是男子的附庸和社会的点缀,而是新鲜生动、忙碌紧迫的社会主体,她们在家庭中或社会上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是支撑社会运转的积极因素。 走出深闺,妇女可以从事大宗商品的买卖.中平五年(166)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王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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