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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寺院的水碾硙经营

时间:2009-7-24 13:53:44  来源:不详
防分争”,同样是“用之有次第也”,避免用水发生无端纠纷。[19](p3642)兄宽和召信臣都注意到了对水资源利用的制度约束和规范,以保证各领域用水之间的平衡协调。但这些均是个别区域内的个人行为,还未能形成制度化的规范管理。
    唐代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的时期,最主要的就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出发,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水利法规《水部式》。《水部式》是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水利制度方面的法规,主要对水资源的使用、调节以及水利灌溉权益的协调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水碾铠的使用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据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水部式残卷(伯 2507号)记载:“诸水碾硙,若拥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著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硙,亦准此断塞。”[20](p579-581)对于碾硙用水导致河渠阻塞或者毁坏水渠,妨碍国家水利事业和农民灌溉的,都要撤毁水碾硙。这同样在《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员外部》中也有规定:“凡水有灌溉者,碾硙不得与争其利。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闭斗门,有余乃得听用之”。[21](p226)即是说,是否与民争利是国家限制水碾硙使用的一个基本标准。因此,也就有了唐代多次废毁碾硙的行动。对于正常的水碾硙使用者,也规定了其使用的时间和权限。
从相关的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出,水资源的利用首先是要保证国家水利灌溉,保证农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这是关系到国家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王朝的统治安定局面。因此,在水资源利用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国家利益显得尤为突出,毕竟水资源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特别是在农业生产大量用水期以及和其他经济行为如水碾硙经营相冲突时)。《新唐书·百官志》记载都水监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9](p1276)水田灌溉是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故而当不需要溉田,或者雨水充沛等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时候,则水碾硙经营等其他经济活动可以任意使用。在具体的制度管理上,还在水渠上设置斗门,“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9](p1276)这样不仅可以通过斗门的开启,保证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而且还能使上下游及其沿岸区域都能获得收益,不致引起资源配置不公的纠纷,“务使均普,不得偏饼”。同时,为了使这些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官方规定将具体落实情况与其地方官员的考绩挂钩,“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处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20](p577)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可行性,有利于在实践中取得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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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论参见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亦收入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
 
    因此,就国家制度建设而言,《水部式》的确有着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好的制度未必就能带来好的收益,重要的是要保证制度得以切实执行。废毁水碾硙的行为,侵害了官僚贵族、寺院僧团等特权集团的利益,因此《水部式》制度的实施会遭到他们的反对和抵制,甚至予以破坏①。因此,国家对于水碾硙的管理制度实际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从前述的废碾行动中可以看出。尽管拆毁了不少的碾硙,减缓了农业水利灌溉的压力,但这只是一时的短期效应,时间一长,又故态萌生。
    除了特权阶层对于国家制度的破坏外,河渠沿岸、上下游的各区域民众也往往不遵法度,经常就水权分配发生矛盾冲突。刘禹锡在其《高陵县令刘君遗爱碑》记载说:“泾水东行注白渠,酾而为三,以沃关中,故秦人常得善岁。按水部式:决泄有时,畎浍有度,居上游者不得拥泉而颛其腴。每岁少尹一人行视之,以诛不式。兵兴已还,寝失根本。泾阳人果拥而颛之,公取全流,浸原为畦,私开四窦,泽不及下。泾田独肥,它邑为枯。地力既移,地征如初。人或赴诉,泣迎尹马。而占泾之腴皆权幸家,荣势足以破理,诉者覆得罪。繇是咋舌不敢言,吞冤衔忍,家视孙子。”[22](p56)
    可见,在泾水沿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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