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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助也足以度过难关。敦煌文书中的“纳赠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斯一八四五号祝定德阿婆身故纳赠历,用粟六石,饼一千枚,付色物四十五段。斯四四七二号背张友子新妇身故聚赠历,见付凶家饼八百四十枚,粟三石四斗,油三十合,柴三十三束。社邑能在短短时间内纳聚这么多财物,为社人们在遇到各种灾难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在朝廷经济政策不可依赖时,它对保障农民的生活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社与乡里的关系
  唐代乡村中的社尽管是民间组织,但它不可能超脱特定的社会条件。它虽然不是官方乡里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又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简言之,一方面,乡里政权离不开社,另一方面,社也需要乡政权的支持,二者相辅相成。
  从经济上来说,社是作为经济互助组织出现,其活动也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如前所述,它帮助社人解决婚丧大事,共同面对官府的税收,共同抵御天灾人祸,而社条也把经济互助作为一种社邑应尽的义务,由此以互助形式联络了同一地域乡村贫民的感情,养成乡里互助之风,从而给乡村社会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社的这种经济互助活动也是对朝廷救济政策的一种补充,它安抚无力交纳国家税收而逃亡的小农,起到维护传统小农经济的作用。
  社司在进行经济互助的同时,还经营着一种宗法职能,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约,使社的活动无时无刻不贯穿着忠孝、尊卑的封建礼法观念。以帮助社人营葬来说,这是社司中的大事,但其出发点却是以孝为先,强调一个“孝”字,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敬祖尽孝。它要求社人须识大敬小,互相尊敬,目的是为“家家不失于尊卑,坊巷礼传于孝宜”,它还要求社人在入社后必须遵守社的章程、宗旨等等。从这些内容来看,这无非是将所在社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凭借训导社内成员,使之相传。这虽属社内部的行动,但实际上却产生了外在的强化封建礼教的作用,在某些地方,社甚至直接为乡里政府所用,成为统治者在思想、经济、政治上控制农民的辅助手段。大谷2838号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称:“(前缺)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正不存务农。即欲加决,正属农非,各决二十。敦煌、平康、龙勒、慈惠四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令节级科决,各量决十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下略)(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唐耕耦、陆宏基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从文书内容看,社官负有乡里委派督促农桑之责,因他不存务农而与村正一起受到乡司处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从社的活动来看,社也离不开乡里政权。社的有些活动单凭社自身的力量无法开展,它需要乡里政权或乡绅的支持才能顺利举行各种活动,才能顺利发展。在敦煌社文书中,常可以见到官僚、军将、地主等人的入社,而且他们在入社后地位往往很高,提任社长、社官等,全权负责社的活动,在行文放帖时,他们的名字也列于普通百姓之前。如文书斯三五四○号,十四人发心修窟一所,“众内请乡官李延会为录事,放帖行文,以为纲首;押牙阎愿成为虞侯,司监察之职。”这一方面是因为乡里政权离不开社,所以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社司恐怕社内有事,众人意见不一时,请出官府的人可以调解纠纷,统一行动,并可趁此扩大自己本社的影响。再以敦煌的渠社为例,为协调近百条水渠上百姓的用水,必然要请官府出面解决,而且为完成渠河修治等工作,也要由当地的乡里政权予以指派分工,监督指导,以保证百姓的引水溉田,而这些只靠渠社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虽然乡里政权与社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但二者总矛盾。社邑建立的初衷并非要与官方发生联系,社有自己的宗旨职能,但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社的存在应以对封建统治不构成威胁为前提,这就需要对社加以制约、规范,使之不伤王道,所以乡里政权尽力要把社纳入自己控制的轨道下,从不同形式上对其加以干预,如前面提到的不少官衙中人入社,他们必然会在其他社众在言语及行为上违背善风良俗时,采取行动,及时予以纠正与处罚,以使社向着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方向发展。从敦煌社文书中,也能看到社在许多方面受到当地官僚、地主乃至寺院的控制后,不得不承受各种变相的赋敛和力役,这其中又以寺院的剥削为最甚。一些以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为主的私社,在被寺院控制后,帮助寺院举行燃灯、供、营窟、造像、设斋等活动,一切费用、物资、劳力、土地均由社人负担,成为寺院经济与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有的成为定期的苛敛,如社邑至少一年要帮寺院设三大斋,按常规每次每人出粟一斗,*[饣+卢]饼一双,三次就需粮三斗,*[饣+卢]饼三双,再加上一年中的六次小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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