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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物》1983年第7期。)的规定,指的是佛社人员在遇到急难时,其他人都要援助。唐代民间私社出现这种变化,一方面可能如社条中所说“君白(臣)道合,四海来宾。五谷丰登,坚牢之本。人民安泰,恩义大行”,当时社会较南北朝时安定,使人们对现实充满信心,所以更为活着的人着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恶劣环境也更促使人们为自身的生存而合力斗争。
  第三,唐代民间私社的结义性质较前代更为明显。
汉代多是里社合一,私社不是太普遍,社的成员往往即里中居民,不存在结义、结盟的性质。至南北朝,私社大发展,在从事造像等活动的社邑的《造像记》中已有“义存香火”,“共相要约”之辞,一定程度上带有了结义性质。唐代的民间私社更是义以成之,信以成之,结社即为结义,从社条中的某些话也可以看出,如“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如兄,少者若弟,让议(义)先灯(登)。”以及“应有所勒条格,同心一齐禀奉”,“立条与件,山何(河)罚(为)誓,中不相违”等,都说明唐代的私社结义性质很浓,一般要靠信义维持。但由于社是一种经济性的互助组织,牵涉到经济利益,而参加的人又较多,鱼龙混杂,有些社人就因经济拮据或其他原因,拖欠占用社内财物。如伯三六三六号文书,社人吴怀实委托兄王七承当社事凭据,因吴怀实将社内所有供社人使用的亡赠私自动用,所以众社商量将吴怀实地内所有的所得物充为赠罚,如若不够,则将其田地租典。如果吴怀实“身东西不来,不管诸人,只管口承人王七身上。”由此看来,只靠信义维持是不行的,并且长此以往,社内成员之间难免会产生嫌隙,为以后社内的纷争埋下伏笔。这是社的一个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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