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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极其重要的功能,即感情功能,这对于残破家庭尤为重要。唐代,几乎所有的社条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况一家之内,各各惣是弟兄,便合识大敬小,互相口重”,“大者同父母之情,长时供奉。少者一如赤子,必不改张”,在投社状中称自己“右清不幸薄福,父母并亡”,“鸳鸯失伴,一只孤飞”等也反映了这一情况。以女人社为例,究其女人社成立的原因,很有可能会与家庭的残破有关。敦煌籍帐中有许多妇女“代夫承户”或“代翁承户”的记载,如大历四年宜禾里手实中的张可曾就代兄承户,手实云:“户主张可曾年二十四岁,中女。注云:代兄承户。”二娘则代婿承户,手实云:“户主宋二娘年七十二岁,寡。注:代婿承户。”及前引杜甫诗中“纵有健妇把锄耕”,这主要是由于家中壮年男子死于战乱,而长辈或病或老,无力管理家庭,所以只好让妇女出面。另外,还有一些家庭中无男子,如刚刚提到的张可曾,只有母女二人相依为命,还有都乡里籍中的令狐仙尚一户,仅姐妹二人。他们在经济上一般不能自立,在感情残破的家庭中,也往往得不到感情上的交流,因此他们通过结成女人社,既取得经济上的保障,也能获得“大者若姐,小者若妹”的感情。斯五二七号女人社社条这样规定:“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

  第三,社邑义聚对义仓的替代使社的凝聚力大大加强。

  水旱凶灾是在所难免的。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王朝大多奉行一种赈济政策,隋时即设立义仓,唐代加以延续,其用途《新唐书·食货志》载:“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唐太宗当时也一再声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注:《通典》卷十二《食货·轻重》。)至武则天统治前期,义仓也确实起到过民间备荒自救的作用。

  玄宗开元年间,为解决边境及长安用粮,动用了义仓粮储,将义仓粟折变成糙米输京交纳,但此时还不是全部占用,还有部分用于赈贷。天宝年间,则将义仓粮和正租一样输入京,义仓税完全被政府占用,基本成为国家正式赋税的一部分。安史之乱后,义仓制度完全遭到破坏,只有个别的贤吏在地方上存抚赈救。

  至宪宗元和元年重建义仓,决定“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注:《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常平》。)以在歉收之年粮价昂贵时,贱价贷给农民。但此时这种义仓完全成了官办的借贷机构,很少有无偿贷给的,失去了其救助灾荒的性质,而且义仓制从创立之日起,先须奏请中央,经调查批准后才可开赈,因此常常来不及救民于悬决,大大减少了救民的意义,所以义仓制从开始就名不副实,最后完全流于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社邑的义聚起到了义仓所无起的作用。私社中所置义聚的用途之一就是在春季乏粮、秋季缺种时贷种子、粮食给社人,虽然也收取利息,但它能急社人之所需,并且社人最终归还的债务还是归入社司的义聚中,成为社人的公共财产,其中当然也有借贷者的一份。即使社人真无力偿还时,社司大概也不会象政府专管义仓的录事参军一样,“至当年秋熟时,专勾当据数追收。”(注:转引吴章铨《唐代农民问题研究》195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此外,在社人真遇有急难时,其他社人的临时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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