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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时期的商人

时间:2009-7-24 13:53:57  来源:不详
以能“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诸侯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与《国语》所说的晋商是同样的道理。

春秋时期的商人还没有完全离开土地,韦昭把“工商食官”解释成“食官,官廪之”,虽有一些道理,其实并不确切[5]。从西周到春秋,以家族形式服务的商人,国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为他的整个家族包括老人和儿童都直接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生活资料。因为当时即使是为奴隶制国家服务的各级贵族,包括从最低级的士以至于公卿大夫,国家给予他们的报酬也还是采邑和禄田。商人当然也不例外。这一时期直接以粮食为报酬的只有一部分为周王、诸侯及公卿大夫服务的奴隶,《周礼·夏官·校人》中把这种报酬称为“稍食”。

《周礼·地官·载师》和《汉书·食货志》都记载西周春秋时期的商人要“受田”。《周礼·地官·载师》说:“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郑司农认为:“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郑司农的说是有道理的。《汉书·食货志》也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士”与“工商”所受之田是国家分给他们的劳动报酬,所纳租税与受田百亩的“农夫”不同,因此受田多少也不一样。金景芳师及徐中舒先生都肯定了这两条史料的真实性,徐先生还明确指出,这表明当时的工商“还未能脱离农业而独立,所以还要居乡耕种”。[6]这是很有见地的。

 

二、职业世袭

 

齐国是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国,它的商业是当时最发达的。齐国政府对商人的组织管理在当时应该说也是最有效的。据《国语·齐语》记载,当时齐国的政策是: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思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之子恒为商。

 

这一政策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聚族而居,职业世袭。它并不是专门针对商人提出的,当时的“士农工商”四民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聚族而居,是由于血缘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仍不可忽视,内在凝聚力很强。职业世袭,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当时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只有职业世袭,才容易保持技术的熟练和稳定。国家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则便于进行某项技术的攻关和事业的建设。社会越不发达,集体的力量就显得越重要。“工商食官”就是商周时期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历史产物[7]。

《逸周书·程典解》记载春秋时期周王室的政策时说“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又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潘振注:“给,办也。族不相别之族,指商之聚居而言。乡,指市井商乡也。入惠,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是已。工不族居,业故不精,以之给官而不足。商不乡别,不知逐末之多少,以之入惠而不可。皆思有以处之也。不言农,可知。”陈逢衡注:“族居,谓群聚州处也。《论语》‘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故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六韬·六守篇》‘工一其乡则器足’是也。族不乡别,族如以族得民之族,乡如《管子》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是也。无别则言尨事杂,无以纳于训惠矣。”唐大沛注:“聚族居肆业乃精,事乃成,于足给用器于官。惠与慧通,谓智巧也。别以乡则亲戚宗族在焉。声音同,传授易,乃可启其智慧。”朱右曾注:“乡别则知民谷之数,而行补助入致也。《管子》定民居之法盖出于此。” 这就是说,上述齐国对商人的管理制度,并不是管仲的新创,它只不过是周制进行了继承和整理而已。

《左传》定公四年追述周初大分封时说,周王分给鲁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晋国“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十三个家族中,至少有九个是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家族[8]。先秦时期工、商并称,同理可知周初的商业也是家族式的经营。西周金文《颂鼎》铭文记载说,周王命令颂“官司成周贾二十家,监司新造贾”。在金文当中,“家”往往指的是大的家族或宗族,而不是后世的核心小家庭。所以“成周贾二十家”,指的就是二十个经营商业的家族。

春秋时期,诸侯国强盛,周天子衰落,但各国仍然坚持士农工商职业世袭的政策,以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左传》宣公十二年记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襄公九年记晋国“商工皂隶不知迁业”,昭公二十六年,齐国的晏子也认为国家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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