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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时期的商人

时间:2009-7-24 13:53:57  来源:不详
,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在 “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家族的存在有“自然长成”的原因,也有政治强制力的原因。所谓“自然长成”的原因,是说一个部族或者父系大家族擅长于手工业制造或者善于经商,最初可能是自然形成的,同时家族的每一个成员或核心家庭在血缘关系的束缚下,完全受制于家族长,不可能随便更换职业,当然职业的世代传承造成的技能熟练也是原因之一。所谓政治强制力的原因,则是说这种擅长于手工业制作或经商的集团在被国家认可之后,又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用行政命令指示它必须坚持从事这一行业,不允许其成员改弦易辙[9]。这种由上层建筑指导而形成经济结构在经济落后的历史阶段,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但它只能是一个过渡阶段。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结构必然被打破,形成新的经济结构,统治阶级的强制力也无法阻挡。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10]

 

 

三、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

 

西周时期国家对于商人是按照乡里组织进行管理的。《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的话说:“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韦昭注:“里,廛也,谓商贾所居之区域也。以入,计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财业有无以为差也。”可见,在西周时期,商人就是聚居在一起的,这里的“里”是商人之“里”,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商人村社”,而非士农工商杂居之“里”。

春秋时期的商人仍然是集中而居,即《国语》所说的“群萃而州处”。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依然是按照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模式实施的。《国语·齐语》载,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中规定:“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公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韦昭注:“参,三也。案,界也。分国事以为三也。”具体到商人,就是专门设立了三个乡,由“乡良人”来管理。齐国共分为二十一个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每乡之内的具体组织为“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工商之乡与农民之乡的组织结构完全相同。马克思曾经说过: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那里,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象在古代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象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11]。

 

恩格斯也说过:

 

中世纪的商人绝不是个人主义者;他向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就是城市的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而不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的应用。……以上所说也完全适用于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公会[12]。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也完全符合中国古代的情况,春秋时期列国对工商业的组织管理正是模仿了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形式。

 

四、商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春秋时期的商人属于“国人”的一部分。

“国人”这一概念在当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人”指的是除奴隶之外,上至国君,下至一般的自由民。狭义的“国人”则仅指一般自由民而言。 “国人”阶层(狭义的)在春秋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家的某些大政方针有时候必须征询国人的意见才能最后经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就是说国家遇到战争危险、迁都及立君这类大事时,都要召集“国人”来征求意见。卿大夫之间的政治流血冲突中,得到国人力量支持的一方往往取得胜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西周春秋时期的工商业者身份都是奴隶,或者说是“野人”[13]。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舜的后代虞阏父作周武王的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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