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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献资料研究古代历史文化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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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4: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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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没有发现毛笔实物,也没有“聿”或笔字,但毛笔一类的书写工具必然存在,而且应该不会是很粗糙的东西。又如乐律,传说为黄帝命伶伦所作,但完整的七声音阶最早只见载于《淮南子》,十二律的相关资料则见于《周礼》、《国语》、《吕氏春秋》等。贾湖骨笛出土后,经专家研究,证实其已具备六声音阶、七声音阶和八律,甚至有学者推测,十二律在当时很可能已经产生。将毛笔的历史上溯至六、七千年前的仰韶时代,将乐律的存在和起源上溯至八千年前的贾湖文化,虽然年代跨度如此之大,但类似的这种推断一般并不会存在多大的异议,因为前者虽不见实物但有实物作用的结果,后者不是实物但据实物可以验证,目前的考古学研究基本上是止于这一层次。
利用文献资料研究古代历史文化的局限性(这里指的是可靠的文献资料)可能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对象的存在问题,即文献资料根本就没有记载、缺乏相关的信息;二是根据文献资料所载及相关信息无法判断研究对象的发展程度;三是根据文献资料所载及相关信息无法判断研究对象起源和发生的年代。毫无疑问,这些缺陷和局限都是应该或可能由考古学、考古资料来弥补的。对于没有即时的文字记载的史前时代和文献资料较少的夏、商、周时期来说,这种“弥补”在时空和内容的体量上都可能甚至必然是非常庞大的,其所占比例可能远远大于文献资料所载及其所能提供的相关信息,因此客观上、事实上它已经不是一种“弥补”(或不能称之为“弥补”),而是由“弥补”成为了历史文化本身或其主体部分;相反,文献资料这时必然居于次要地位了,成为了印证考古材料、辅助考古材料的东西,而不是我们以前所理解的,考古材料是用于印证文献资料、用于证史的。对于没有即时的文字记载的史前时代来说,这一点可以说是肯定无疑的。关于利用文献资料研究古代历史文化的局限性问题,我们可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如果我们把古代历史文化分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社会制度这样三个层面来考察,那么对于史前时代来说,实际上这三个层面都需要用考古材料来建立。换一句话说,关于史前史,应该而且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考古材料才是中心,是历史本身,而文献资料以及其他的各种理论、理解都是围绕考古材料而存在或者为之服务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这样尊重考古材料,我们才可能避免始终面临着考古材料与文献资料和一切既有理论、模式之间的矛盾。或者可以说,只有这样才是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离开真实是谈不上科学,也谈不上尊重科学和尊重历史的。至于运用什么样的观点、理论来解释考古材料,那是另外的问题,这里谈的是考古材料的独立性问题,即必须和首先在尊重材料的前提下,然后才能谈及其他问题。我想这是史前考古和历史时期考古的区别之一。史前时代,可能考古材料居于中心地位,文献资料处于辅助地位;夏、商、周时期,考古材料与文献资料大体上对等互补或略有损益;秦汉以后,考古材料处于证史、补史的地位。这是我对不同的历史时期考古材料与文献资料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利用考古材料来复原史前史,如上所述,它涉及到物质、精神、社会制度三个层面。物质文化是看得见的,出土的遗迹、遗物的大小、多少、质地、性质、规模、形制等等,一般而言,一眼观尽。难的是通过遗迹、遗物来建立和恢复古代的精神文化和社会制度,而且只有尽可能将二者搞清楚,才有可能较为完整地复原古人的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史前史。迄今为止的考古学研究并不是没有涉及史前时代的精神文化和社会制度,相反,这种研究可能还比较多。但是,如果我们要问一个非常熟悉中国史前考古的专家,请他讲一讲中国史前时代的科学文化发展概况,史前人类的思维方式、心理状况及文化、文明的传播方式,史前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及发展历程,恐怕他并不能说得怎么具体,恐怕他只能用一些现成的也是模糊而混沌的概念比如崇拜、图腾、巫术、祭祀、母系、父系、酋邦、部落之类进行一些大而无当的描述,而且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描述和看法,而且不是这里与考古材料不合,就是那里与考古事实相背。为了稳妥起见,有的考古家可能会以描述遗迹、遗物的方式来回答你,即将发掘出土的物质文化告诉你,顶多再加一点自己都拿不定主意的推测或猜测。这种研究方式和状态随便翻一翻史前考古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专著都可以看到和证实。所以,有的学者这样描述和总结目前的史前考古和史前历史文化研究状况:“总之,丰富的资料早已摆在考古家的面前,浅显的不着边际的形态描述和模糊的猜测也已经够多,我们需要完善的理论建设,需要系统、合理的解释”(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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