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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梁方仲——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史方法论的启示

时间:2009-7-24 13:54:26  来源:不详
元十六世纪,我们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施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这里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的本身,其实乃代表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明代自十六世纪初年正德以后,国内的农工业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虽然没有重大的变化,但因历史上的机缘,如西洋航海术的进步等,使中国与外国的贸易却逐渐兴盛起来,国内的社会经济情形亦逐渐从自然经济时代发展到货币经济阶段上去。一条鞭法用银缴纳,不过是当时大潮流中的一条旁支。但除去用银一点足令我们注意以外,一条鞭法还有种种在赋法与役法上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的结构。

这一段论述概括地表述了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及其社会意义的见解,包含了非常丰富而深刻的认识。梁方仲先生指出了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而这种结构性的转变,是由以白银货币为主要通货形成的货币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赋法与役法的改变形成的,其意义代表了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他对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的看法,在1952 年发表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2]中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他把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放在明清时期商业与商业资本发展的背景下,指出:

   总之商业资本的发展,只是增加了封建社会的内在矛盾。他只标志着封建主义底解体过程,它本身并不可能就产生资本主义底生产方式。一条鞭法就是为了适应这个变动环境而设的赋役制度。

既看到一条鞭法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改变,又指出一条鞭法体现了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过程,努力通过对一条鞭法改革内容和社会背景的深入分析,说明明清社会结构性变动的实质,这是梁方仲先生一条鞭法研究最基本的视角。在《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一文中,他对一条鞭法这种新的赋役制度的社会意义作了非常深刻的阐发,其主要论点读者可参见已收入本文集中的原文。由于这篇文章的思路和语言,带有那个时代的印记,加上其他种种原因,梁方仲先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意见,他的一些观点,在表述的时候,语焉不详,有些文字在后人读起来,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以为特别重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一条鞭法改变赋役摊派的对象和征收办法,主要的意义不在于调整赋税负担的轻重,而在于将既成的社会事实整齐划一起来。这个既成的社会事实,就是朱元璋建立的通过里甲制度实现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的解体。
  第二、赋役的缴纳一律折收银两,固然是货币经济抬头的表征,但在一条鞭法下,白银货币流通的范围,主要在贡赋经济的领域。这提醒了我们在分析白银货币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建立一种更为复杂的解释模式,把市场运作与贡赋经济的运转结合起来考虑。
  第三、一条鞭法以折银取代亲身应役制度,改变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编户齐民与王朝政府之间,更多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但同时,一条鞭法也意味着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的加强。在一条鞭法制度下,官与民的关系,尤其是在官民之间的富人(乡绅)与胥吏一类中介的角色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加强的新机制。
  我不能肯定自己这些认识,是否能够贴切地表达出梁方仲先生的原意,也许有些是我自己的发挥。不过,这些体会,的确是我在研读梁方仲先生文章时形成的,后面,我还想谈到对一条鞭法的这些认识,在当代学术的视野下的意义。无论如何,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梁方仲先生对一条鞭法的认识,不但超出了他同时代的人,甚至还可以说,即使他后来的研究者,就认识的深度来说,大多也没有达到这样的层次。

  梁方仲先生关于明代一条鞭法及其社会意义的洞见与卓识,并非只是凭着个人的敏锐聪颖,在苦思冥想中由义理推衍出来,而是在广泛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对一条鞭法在各地实施的过程,实行的办法,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推行过程中涉及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究明一条鞭法的内容和赋税征收机制,进而形成了上述认识。梁方仲先生之所以能够在一条鞭法研究上发他人所未发,之所以能够从一条鞭法这一特定的制度改革,揭示明清社会变迁之情状,是因为他创造性地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传统中国的典章制度。他从开始把明代赋役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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