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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梁方仲——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史方法论的启示

时间:2009-7-24 13:54:26  来源:不详
象,就努力探索开创一种用社会科学方法去研究历史上的制度与社会变迁的新路子。梁方仲先生1948 年在《论社会科学的方法》[3]一文中曾指出:

  如果有人认为方法学的讨论只是一种智慧的游戏,——他当然有他充分的理由。不过要晓得,惟有方法上良好的训练,对于材料之处理,才能“化腐朽为神奇”。

梁方仲先生自己在一条鞭法研究上取得的成功,可以说就是这种基于“方法上的良好训练”从而“化腐朽为神奇”的一个典范。汤明檖、黄启臣教授曾经把梁方仲先生的治学方法总结为“小题大作”、“讲求新的观点新的方法”、“重视史料的搜集和整理”、“重视史料的考释”、“重视计量方法”几个方面。[4]我的理解,这几点就是梁方仲先生具有社会科学方法的良好训练的概括。他的这种治学方法,在一条鞭法研究中得到非常好的体现。关于明代一条鞭法的规制,在《明史》等明清时期的典籍中,本来就有着非常清楚的概括性表述,《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云: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应该说,这一段文字对一条鞭法的概括已属非常精确,以一般研究王朝制度的方法,根据这一概述,已经足以对有关一条鞭法规制获得清晰的了解。事实上,很多学者在他们撰写的历史著作中,对一条鞭法赋税制度的理解,基本上就是由这一段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推衍出来的。用现代的概念来理解,我们不难从这些文字读出诸如由实物税和力役转变为货币税,由人丁税到土地税,多种税目合并为一条等等一条鞭法的核心内容。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一般对于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的理解,也就往往是从逻辑上去推断,得出这样的认识:从按人丁征收转为按土地征收,意味着占有土地的地主负担加重,而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的农民负担减轻;从实物税和力役改为折征白银货币,意味着适应并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认识固然不错,但不能避免望文生义,想当然地推论的危险,对一条鞭法改革的历史、内容及其社会经济意义的理解,难免局限在现象的表层,要由此深入揭示社会实际运作的机制,还需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梁方仲先生的一条鞭法研究则循着一条不同的路径,他以社会科学方法上的良好训练和诠释传统文献的深厚功力为基础,在研究一条鞭法时,通过大量历史文献的考释和比勘,仔细弄清楚文本的意义,究明实际施行过程的种种细节,并比较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实行一条鞭法的异同和关系,掌握一条鞭法赋税编排的种种办法,达致对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获得系统的理解。《一条鞭法》一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不妨看看该文的目录大纲:在这个大纲下,每一个子目,都是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说明在“一条鞭法”这个名称下,具体的赋税编派、征收与管理办法的种种细节差别。曾有人认为梁方仲先生这种研究的方法是繁琐考证,其实这种方法与传统考据方法不同,它不是用不同的证据去印证一个事实,而是通过对在不同时空中发生的不同的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性研究,去找出一种制度发展的内在脉络,把握其运作的机制,以揭示概括性的叙述所不能呈现的原理。
  谨举一例,一条鞭法在字面上的意义,是赋与役的合并,这种合并,究竟对于赋税制度在结构上的改变是什么意义呢,一般的理解只看到人丁税改为土地税这个层面的意义,但经过梁方仲先生的分析,我们知道其中包含了相当复杂的内容。他在后来发表的《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5]一文中,根据早期的《一条鞭法》一文的分析,作了如下概括:所谓役与赋的合并,有种种方面:或为种类与名目上的统一,或为税则的简单化,或为征收与解运的期限的划一,或为征解人员与机关的裁并。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编派方法的统一。此点可从课税的客体及其根据的原则的统一两方面去说明之。
  在这里提到的从课税客体及其根据的原则去分析赋役合并编派的方法,对于了解一条鞭法在制度上改变的原理是十分重要的,其中例如在差役的合并上,梁方仲先生经过细致的分析,得出这样的认识:

  原本是对户所课的里甲,今并入本意课于人丁的均徭;又均徭中必须论户编佥的力差,改为不必论户编佥的银差;又旧日银差是按户征银,今改为地丁兼派,都证明了役法的编佥,以“丁”替代了昔日“户”的地位。

 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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