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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著《乐师与史官》读后

时间:2009-7-24 13:54:39  来源:不详
,也谈到了乐的“考神纳宾”、“安靖神人”的功用。《周礼·大司乐》还详细记载了以乐合致群神的具体过程:
  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至裸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
  郑玄注云:“此谓大蜡索鬼神而致百物,六奏乐而礼毕。……每奏有所感,致和以来之。”总之,作为中国上古文化之一重要组成部分的“乐文化”,它所蕴含的历史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探讨乐师文化的功能及意义,只有从多个角度进行,才能做出更为充分的评价。

  在揭示官阶制度发展演变上作者的艰苦努力得到了丰硕的回报。然而,作者的思考并没有止步于此,他不愿意重复就制度论制度的老路,而是希望进一步将官阶制度置于时代的背景下,揭示制度演变的动因、官阶制与官僚行为取向的关系,将制度研究与政治文化、行为分析结合起来,力图把史学研究推向更高的境界。根据《品位》第一章的交待,作者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的分等类型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的相互关系”(第38页)。《乐师》一书中的有关研究也应是朝着这一目标而努力的。这种不懈的追求令人钦佩,但具体的分析问题不少,应提出来与作者、读者讨论。这里先就作者思路中的问题略陈管见。
  第一,作者设定的封闭性的分析框架堵塞了达到研究目标的途径。上面引述过的研究目的(《品位》第38页)看似是开放的,但实际上在其他地方作者又指出“ 若考察发现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发现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意味,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较强‘服务取向’ 相关”(《品位》第15-16页),将官僚分类等级与行为取向双方的关系确定化了。这种确定性的关系实际贯穿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按照这一逻辑,作者不必具体追究官僚的行为取向,只需揭示出官僚等级制度的变化轨迹,便可以依据其设定的框架自然导出官僚行为取向的特点。这样一来,作者的研究集中在官阶制度上也就获得了充足的理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分析的手段与研究的目的重合,导致研究的目的蕴含在分析框架之中,而无法经由具体史实的考辨论证而达致,有骑驴找驴之嫌。
  依据这一框架,在涉及官僚群体的取向时,作者基本是用官阶制的不同类型去推导官僚群体的命运。在揭示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即属于“职位分等”后作者指出“‘以吏治天下’的时代已经到来,臣吏只能在专制权力之下俯首帖耳,听凭其役使、迁黜和宰割”(《乐师》第130页、第168-169页),并认为“秦汉的禄秩等级对职位的附丽,与此期王朝‘以吏治天下’的政治特色,应有内在联系”(《乐师》第517页)。仅仅举了若干时人的论断作为证据。对于魏晋以后逐步发展的“品位分等”的影响,作者则认为“‘品位分类(等)’ 体系则更多照顾到文官个人的稳定感、安全感,是以‘人’为中心的”(《乐师》第517页)”,连证据都很难找到。在这一论题上作者多是以推论代替了具体的史实论证。
  进一步分析,这一框架的产生与作者的前提假设是分不开的。作者说过:“我心目中的‘制度’是制约政治活动的行为框架,细心体察它们每一个律动和呼吸,都能为理解其时政治,提供足以由微知著的蛛丝马迹、雪泥鸿爪”(《品位》后记,第647页)。再抽象一些讲,作者的思路是:制度,即行为框架,制约人们的政治活动,因此,制度的变迁可以反映人们政治活动(取向)的变迁。
  上述表述应视为作者从事有关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假设。从分析历史哲学的角度看,历史学家从事研究时都离不开前提和假设。[15]因而,前提的有和无,无须讨论,而前提是什么,是否可靠则要认真思考。前提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具体的论证产生问题。作者的前提涉及到一百多年来西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基本理论争论,即制度、规律、系统、结构与人的行为、意志、能动性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实际可以上溯到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年)。笛卡尔提出的物质、精神对立的二元论的本体论与以主观、客观关系为主题的认识论为数百年来的论争埋下伏笔。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侧重客观、强调规律、结构对人的制约的一派;对应的则是突出人的意志自由的一派。近来则出现了统一两者的努力。[16]显然,作者在这一问题的立场上倾向于前一派。
  这一派的立场由于强调制度对人的行为的制约,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讨论结构、制度变迁,即行为框架的变化上不免遭遇困难,难以解释制度变化的机理与动因,不得不或是赋予结构、制度以“主体”地位,使其具有变化的能力,或是引入新的因素。作者的具体研究同样面临这一问题。由于突出了制度的约束作用,在分析由秦汉以“职位分等”为特色的官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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