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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皇位继承中的监国

时间:2009-7-24 13:55:07  来源:不详
外事悉启太子处分。[35]

《太宗实录》亦云:

  晚有疾,鲜御外朝政事,悉付皇太子决之。至军国重务必自决,左右或劝上少自逸者,曰:“祖宗付畀之重,一息不绝,其敢怠!”[36]

这时,似乎又恢复了永乐初年的制度,但皇帝仍牢牢抓住军政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永乐时又有亲王、皇长孙居守例。成祖即位以后,以北平为北京,留世子居守。永乐二年,册太子诸王,以第三子赵王往守北京,“诏有司,政务皆启王后行”。[37]文凤有《奉赋祯祥诗序》云:

  恭惟贤王钦奉皇上敕命留守北京,翊赞圣谋,敷施仁德,四年于兹,上有以宣朝廷之恩,下有以安邦域之大。[38]

又《进<轨范录>疏》言赵王掌“军国机务”,“深恩域中”。[39]唐为赵王府官,溢美之词难免,然赵王留守北京时握有一定的权力是无疑的。
  永乐八年,成祖北征,以皇长孙留守北京。夏原吉等进留守北京事宜有:(一)常务具启皇长孙,若军机及王府要务一启皇太子处分,一奏行在所。(二)行在文官除补五品以上者,行在吏部移咨南京吏部,启皇太子选补,六品以下及常例者方听皇长孙;行在武官启皇长孙施行。自余非常选者,启皇太子斟酌行之。(三)普通官民有犯,听皇长孙;皇亲有犯启皇太子待报施行,若事干谋逆、罪重者可即时拘执再启皇太子,候车驾回京奏请诸处分;王府官有犯,除干逆者可先行收问外,皆启皇太子待报收问。(四)行在议拟囚人应死者监候,启皇太子待报施行,余应启皇长孙裁决。[40]从中可以看出,尽管皇长孙可对犯有重罪和事干谋逆者“即时拘执”和“先行收问”,也可对一些常务裁决,但事稍涉重大,则其处置权仍在皇帝和皇太子手中。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赵王和皇长孙都没有被称为“监国”,而是“留守”。显然,“留守”的权力色彩要淡于“监国”。但“监国”可以被称为“留守”或“居守”。这使得人们有时将它们混淆。[41]若仔细辨别,还是可以体会其间差别的。明初又有重臣留守之例,如太祖时冯胜留守北京(开封)就是一例。重臣、宗室诸王乃至皇长孙可以居守重地,但职权不会太大;而皇太子则可于两京监国,可以处理常务性的政事,职权明显要大得多。关于仁宗监国,甚至有史家评道:“名为储位,实则长君;名为监国,实则御宇。故人以仁宗之历祚短,而予以仁宗之沛泽长也。”[42]
  仁宗登基以后,即以太子往守南京。先是,大臣请命亲王及重臣往守,这是有先例可循的。但仁宗不同意,坚持叫皇太子去南京,称监国,或称居守,仿仁宗故事。[43]不过,由于仁宗早逝,太子随即北返,此次监国的时间不长。仁宣更替之际,政局动荡的因素一触即发,汉、赵二王蠢蠢欲动。明廷为防意外,封锁仁宗死讯,迅速迎接宣宗北上即位。此时,太后又密令襄王监国,夏原吉辅佐。于是南北二京一时有两位监国。杨士奇记载:

  仁宗宾天,夏忠靖公受顾命。时宣宗为皇太子,监国南京,中外汹汹,有汉庶人之忧。太后以公东宫旧辅,凡军国事悉命公裁处。公密谋急迎驾还京。驾将至,群臣出迎,太后密命公留佐襄王监国。上见辅臣,首问公安在。蹇少师等莫能对,上不悦。驾至京,召公慰之曰:“近见太后谕所以留卿之意,朕方知之。”[44]

襄王朱瞻墡为仁宗嫡子,有贤名,故在仁宣乃至英景时代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宗室人物。这次监国处于秘密状态,为时不长,其权力想必不大,且影响有限。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明廷首次以宗藩监国。

三、宣德、正统时期的居守和监国

  后来,襄王又曾居守北京。宣德元年八月,宣宗平汉,命郑、襄二王居守。驸马都尉袁容等奏留守事宜云:

  在京每日启事止用启本。各处所奏机密重事启知,遣人驰奏。如强盗、反狱等事不可缓者,即时启知施行;及修治军器之属,急用诸物,公同会计,具启支给,仍用具奏。其余事务应行者,即具启施行。可缓者,以奏本付科,俟车驾回奏请。[45]

此次居守有“广平侯袁容武安侯郑亨都督张昇山云尚书黄淮黄福李友直协同赞辅”,[46]故有“公同会计”语。又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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