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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件郡姓出处,许其通婚媾。结婚之始,非旧委怠(悉),必须精加研究,知其囊(曩)谱,相承不虚,然可为疋(匹)。
唐太宗“定天下氏族”的本意,是让山东士族、关陇贵族及代北虏姓间互通婚媾,以达到联合各种社会势力,树立新门阀的目的[50]。在这一举措失败之后,才导致了唐王朝多次官修谱牒,“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51]。
北魏“太和四姓”到唐代“七姓十家”的演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朝名家大姓的发展历程。世家大族的高度文化素养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力是其参与王朝政治的必要前提,但这种巨大的政治潜能不能自动地转化为现实政治权力,必须通过一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相对于一个以强大武力为后盾、以胡族身份入主中原的北魏政权就更是如此。基于上述原因,世家大族在北魏政权中的显达必须以获得皇权的承认以及对皇权过分紧密的依赖为代价,因而使自己在复杂的政治纷争与社会变乱中失去了必要的缓冲。
北魏分定姓族,采取了官爵与婚姻的双重标准,促成了北魏新门阀秩序的形成;李唐“定天下氏族”,亦采取了官爵与婚姻两种手段,却促成了士族制度的进一步消亡。由于两个时代社会背景的大相径庭,同一举措却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时代在发展,历史在扬弃,作为士族社会最后孓遗的山东士族,最终也如“旧时王谢堂前燕”一般,成为过眼云烟了。
[1]中华书局标点本此句断为“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恐有误,今从唐长孺先生所断。
[2]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
[3]分载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资料》第7期、第11期
[4]《魏书·官氏志》。
[5]《陔余丛考》卷七《魏书芜冗处》。
[6]参见宫崎市定《北魏汉人四姓考》,载《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二编第五章第七节。
[7]《晋书·石季龙载记》:后赵以“皇甫、梁、韦、田、牛、张等十有七姓,蠲其兵贯,一同旧族,随才铨叙。”这一诏令可以为理解北魏定代人姓族诏的语义提供参考。
[8]《魏书·于烈附于忠传》。
[9]《后汉书·光武十王传》汉明帝永平元年诏。
[10]《后汉书·樊宏传》:南阳樊氏,“为乡里著姓”,“其营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个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乃广开田土三百余顷。”。樊宏新莽末“与宗亲家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光武帝时,拜光禄大夫,位特进、次三公,子弟并知名于世。《后汉书·皇后纪》:真定郭氏:为河北富室,“田宅财产数百万”,郭昌尚西汉公主,郭况官至城门校尉。《后汉书·阴识传》:新野阴氏亦为南阳著姓。汉宣帝时,“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新莽末,阴识“率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起兵”,东汉初,官拜执金吾,位特进;阴兴拜侍中,赐关内侯,一门侯者四人。《后汉书·马援传》:扶风马氏西汉末亡命北地,“宾客多归附者,遂役数百家,田处田牧,至有牛羊千头,谷数万斛”。马援为伏波将军,封新息侯,是光武帝帐下名将。
[11]《后汉书·儒林传序》。
[12]文中“八族”全不类吴地姓氏,疑陆机诗意乃是以中原大姓与吴“四姓”对举。
[13]王仲荦:《〈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考释》、《〈新集天下姓望氏谱〉考释》,载《华山馆丛稿》。
[14]参《南齐书·魏虏传》。
[15]参《魏书·李彪传》、《魏书·礼志》。
[16]《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17]《后汉书·桓帝纪》。
[18]《新唐书·柳芳传》。
[19]参施光明《〈魏书〉所记鲜卑拓拔部婚姻关系研究》,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
[20]《魏书·卢玄传》。
[21]《魏书·崔逞传》。
[22]《魏书·郑羲传》。
[23]《魏书·王慧龙传》。
[24]参见周一良先生《〈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评介》,《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
[25]参见前揭唐长孺先生《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一文。
[26]《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魏故假节龙骧将军豫州刺史李简子(蕤)墓志铭》。
[27]《魏书·崔亮传》。
[28]《魏书·李冲传》。
[29]《魏书·卢玄传》。
[30]《魏书·李宝附李遵、李泳传》、《魏书·郑羲附郑伯猷传》等。
[31]《魏书·元孝友传》。
[32]刘驰:《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士族地位的变化》,《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
[33]《魏书·高祖纪》。
[34]《魏书·韩显宗传》。
[35]《新唐书·高俭传》、《玉海》卷五十《唐姓氏录》、《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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