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俊,共掌帝仪,可谓舅甥之国。”王、卢即瑾之外兄也。
所谓舅甥之国,系指三人同为孝明帝之舅氏。又据《魏书·郑羲传》:
自灵太后预政,淫风稍行,及元叉擅权,公为奸秽。自此素族名家,遂多乱杂,法官不加纠治,婚宦无贬于世,有识者咸以为叹息矣。
太和改制后,“五姓”与北方其他高门大族在政治权势、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距离也随之拉大,社会声望日隆。至北魏末年,五姓作为北方第一流门第的条件已完全具备。
值得补充说明的是,孝文帝并不满足于清定族姓,联姻高门,而力图把这种婚姻关系推及到更为广泛的层次。太和初,曾有诏禁“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著之于令,永为定制,犯者以违制论”。太和十九年(496),再次重申“凡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33],这充分说明,北魏以等级婚姻为重要内容的门阀制度,已远不是一般的政治措施,而已成为具有一定法律保证的政治制度。
在官爵之外,婚姻是确定士族门第的另一重要标准,所谓“朝廷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34]。孝文帝采用官爵与婚姻为双重标准分定姓族,成功地改造了北魏政权的统治结构,建立了包括鲜卑贵族和汉族高门在内的新的门阀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融合及社会进步。但事物孕育着自身的否定方面,太和改制后,上层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得到了缓和,下层的社会危机却日益表面化,六镇起兵最终导致了北魏帝国的崩溃。士族制度与皇权统治毕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和矛盾,它需要自身的社会基础。通过结姻帝室并主要凭借政治权力得以确立的五姓高门,对北魏王朝的依赖程度很高,累世贵显的背后,却缺乏足够强大的武力与经济基础。随着北魏王朝的倾覆,河阴屠戮的惨剧便在所难免了。
六、从北魏“四姓”到唐代的“七姓十家”
与徒具其文的定州郡姓族诏相比,太和“四姓”的确立对北朝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资治通鉴》卷二○○载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冬十月壬戌诏略云:
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婚姻。[35]
《太平广记》卷一八四《七姓》条引《国史纂异》:
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赵郡陇西二李等七姓,恃其族望,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相婚娶。
这就是唐初著名的禁山东士族自为婚姻事件。诏令中涉及到唐人所盛称的崔、卢、李、郑、王五姓,其中李姓有两望,崔姓亦有两望,故姓氏而言则称“七姓”,或称“五姓七家”,毛汉光先生的《中古山东大族著房之研究:唐代禁婚家与姓族谱》对此作了极为详尽的阐释[36]。
将唐代禁婚诏所涉及的“五姓七家”与北魏“四姓”(五姓)作一简单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七姓”中除博陵崔氏和赵郡李氏外,五姓家族的始祖都只追溯到北魏,涉及人物多是太和中入为四姓者,或其前后的一至二世,这进一步证明了唐代成为山东首望的五姓作为北方第一流高门地位的确立当在太和改制前后;同时也说明从北魏到唐初,历经百余年沧桑浮沉,由孝文帝所确立的五姓婚姻集团,仍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存在,尽管这种存在的政治色彩日渐淡化。
“七姓十家”与北魏五姓相较,不仅出现了五姓家族中的其他支系,还多出了博陵崔氏和赵郡李氏两大家族,反映出历经百年浮沉之后山东士族门第高下的变化与婚姻集团的演变。
以下,我们将根据唐代“七姓十家”与北魏“四姓”(五姓)的比较为线索,联系不同史传中四姓的排列次第的差异,对有关“四姓”第二类解释中的一些异说作出进一步的考实:
1、太原王氏与陇西李氏:
从《通鉴》记载的情况分析,太原王氏太和中得入“四姓”之中,陇西李氏则独立于“四姓”之外,并称为“五姓”。但到了唐代,这种排列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世人多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为五姓”。两个家族的位置恰好颠倒过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与两姓的家族条件与社会地位有关。
如前所述,太原王氏属重新由南入北的家族,与其它根基深厚的北方高门大族迥然有别。除了士族身份一直得不到确证而声望不显外,族单人鲜,自王慧龙至王琼,“三世一身”,仅仅由于李冲的大力举荐,凭借了一个虽不可靠但的确高贵的血统而以一人之身被列入“四姓”之中。王氏家族除王遵业兄弟在孝明帝一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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