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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姓”辨疑:北朝门阀体制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意义

时间:2009-7-24 13:55:11  来源:不详
之四姓即本太和十八年定四海士族之规定,认为汉人门阀可能也分先朝官爵和入魏后官爵,《氏族论》只保留了入魏后的官爵,而无魏晋旧籍的记载。对于《隋书·经籍志》的歧异之处,唐先生认为柳芳所论“四姓”即为高门,亦即四海大姓、右姓。隋志把它从郡姓中提出来,名之为“四海大姓”,但仍有非“四姓”的郡姓。其中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
  唐先生的分析精辟入理,又以大量金石、文献为佐证,使北魏汉人门第这一原本模糊错乱的内容,得以较为清晰地显露出来。近年来,杨德炳先生和黄惠贤先生先后发表《四姓试释》和《〈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两篇重要文章,对相关资料条分缕析,极大地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研究[3]。
  唐先生的研究,统一了四姓异说中第一类两种不同说法的矛盾,对于第二类记载则没有直接涉及,只是笼统地提到唐代崔、卢、李、郑、王五姓七家获得北朝一流高门地位即在太和之时。那么,为什么这种“不经”的“四姓”(五姓)之说在唐代广为流布,而正宗的“四姓”之制却只有极少数谙熟谱牒的士大夫才能通晓呢?
  代人先无族姓,因而分族定氏一以官爵为断;而铨定素有门第传统的汉人士族的标准,又多了一个“魏晋旧籍”。那么入魏官爵和“魏晋旧籍”两重标准问题的矛盾如何协调统一起来呢?除此之外,是否还包括其它一些因素?
  孝文帝分定代人姓族,雷厉风行。代人竟起辞讼,至魏末仍纷争不息[4];那么以法令的形式确定汉人姓族,同样是一桩空前的盛事,理应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和震动。但就史传所见,北方汉族士人的反应却十分冷淡,被后人讥为高门家谱的《魏书》,甚至对此阙而不载[5];在北朝和隋唐的大量碑志中,也见不到某家族在太和中被定为某姓的任何记述,这不能不使人对这一法令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意义产生某种怀疑。
  唐长孺先生曾敏锐地指出:北魏分定姓族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政治势力,使之成为巩固拓跋氏政权的积极因素。新标准的精神,不妨说是传统惯例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遵循这一思路,重新理解“四姓”的确切含义,成为认识北魏分定姓族的标准与意义的关键所在。

二、柳芳“四姓说”献疑

  柳芳的《氏族论》,属于唐以后的晚出材料。文中所提到的汉人士族以官爵划分的诸等级,与《魏书·官氏志》所载的太和职品完全相同,丝丝入扣[6],因而可以视为太和诏令的概略。在没有新证出现的情况下,不应盲目怀疑其可靠性。但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论,柳芳不是专论太和之制,《新唐书》所引又必多删节,那么这段话的最后两句“凡得入者,谓之四姓”,究竟是诏令的原文,还是柳芳个人的理解,就有值得探讨的余地了。
  在《魏书》等有关北魏的第一手材料中,找不到把这种等级序列称为“四姓”的直接证据。唐长孺先生所举的两条材料:《魏书·崔玄伯附崔僧渊传》载僧渊与崔惠(慧)景书中的“料甲乙之科”和《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496年)正月条薛宗起与孝文帝争入郡姓事,都只能理解为门第高下的一种泛指,并不能全面印证《氏族论》中的等级序列。
  探讨“四姓”最直接的线索是《魏书·官氏志》所载定代人姓族诏中的“勿充猥官,一同四姓”一语,而这里的“四姓”如按柳芳的解释,语义却十分含混,前后不能贯通。“定代人姓族诏”第一条的核心是确定鲜卑八姓,即穆、陆、贺、刘、楼、于、稽、尉八个“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的家族,他们在北魏王朝中的地位仅次于皇族,与汉人中的华腴、膏粱属于同一层次。如按柳芳的解释,诏令中前一个“八姓”是指“位尽王公”,地位相互平行八个具体的代人姓族,而后文的“四姓”却又泛指官位高下有别、地位悬殊的不同品级的众多汉人士族,二者在“勿充猬官”这一点上究竟怎样等同起来呢?在国家正式诏令中似乎不应出现这种语义不明、概念模糊的失误。[7]
  《氏族论》所载的“四姓”之制,是一个在制度上整齐划一的理想模式,而著于法令的制度与社会实际状况往往有相当距离。太和门品之令与职品之令是相互配合,互为表里的,而北魏前期的官职却以紊乱、杂芜著称,如何把先世官爵与当朝的官品统一起来,颇费周折。更为棘手的是,与“先无姓族”的代人不同,北方汉族士人素有自己的门第传统和习惯,这就是所谓的“魏晋旧族”。由于长期的战乱和频繁的迁徙,许多士族谱系已无从稽考,检校“旧籍”势必引起社会的极大骚乱,而如何把“魏晋旧籍”与当世官爵统一起来更是难上加难。正因为如此,定四海士族的举措似乎一开始就遇到了重重阻力。《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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