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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文书中的“臧钱”与高昌对外贸易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5:14  来源:不详
环境,可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从而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更加丰厚的商业利益。
  第四,粟特胡商以其素擅经商的优势活跃了丝织品贸易市場,将丝绸之路上诸如高昌、敦煌等贸易平台链接起来,形成网络。他们涉足进口、出口、过境贸易等高昌的有形贸易门类外,还参与了高昌的无形贸易,诸如客馆服务业、译语等行业的活动。他们以其特有语言天赋为操持不同语言的商人充当翻译――作专职“译语人”,被政府指派作客馆管理或招待工作。同时,粟特人还是传授手工技艺的工匠。高昌除专务丝织业的工匠外,还见韦匠(负責皮革熟化加工的工匠)、画师等,在高昌后期至唐贞观年间的一份工区名籍中,有缝匠、韦匠、木匠、油匠等,其中大部分是何、康、曹、等粟特胡姓人。粟特人活跃了高昌地区的商业活动,同时也带动了高昌国内加工业的整体发展。当地加手工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丝绸之路贸易的更加繁荣。
  第五,在高昌所进行的丝织品贸易中,北方游牧民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尚待详考,[22]但其对塔里木河流域北缘綠洲国家的宗主国地位无疑从兩个方面刺激了丝绸贸易的活跃与繁荣。

[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207-208页。后文所引本书均简写作《文书》。
[2]碑文摹文见黄文弻《吐鲁番考古记》,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54-55之间夾页。
[3]侯灿《麹氏高昌王国官制研究》,收入《高昌楼兰研究论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51页。
[4]《周书》巻五十《高昌传》,中华书局,1971年。
[5]《高昌建昌元年(555)麹斌施产造寺碑》,原载黄文弻《吐鲁番考古记》,见《麹斌造寺碑》(碑阴)摹文,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54-55之间夾页。
[6]《魏书》巻五十二《繇传》、《张湛传》、《宗钦传》、《阚骃传》、《赵柔传》。
[7]《通典》刑部尚书条称:“后汉光武改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见《通典》巻二十三《职官》,中华书局,1988年。
[8]如《孙永安造象记》,见(清)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志补正》,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65页。
[9]荣膺绾曹郎中的还有张氏家族成员,如张雄及其父端、祖务。见《唐垂拱四年(688)张雄妻麹氏墓志铭》,见侯灿《解放后新出吐鲁番墓志录》,《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605页。
[10]朱雷《麹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麹朝税制拾零》,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9-10期合刊,已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81页;郑学檬《十六国至麹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的情况研究》,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93-318页。
[11]楊际平《麹氏高昌賦役制度管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二册,第79-94页。
[12]卢向前《论麹氏高昌臧钱》,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
[13]《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撰,中华书局,1983年,刘俊文点校本,第88页。
[14]《唐律疏议》卷4,88页。
[15]《唐律疏议》卷4,91页。
[16]元文琪《二元神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17]谢重光认为高昌征收的“称价钱”属于市内住税,且征收对象不独限于胡商,见谢重光《麹氏高昌賦役制度考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18]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第页144-145。
[19]朱雷前引文第79页。
[20]蔡鸿生《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年,第39-40页。
[21]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00-201页。
[22]宋晓梅《论高昌服饰“丈夫从胡法,妇女略同华夏”》(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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