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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27  来源:不详
是“翰林院”,“蒙古”二字是时人为将其与翰林国史院相区别所加修饰语。实际上,元人对蒙古翰林院的记述已经十分混乱,经常略去修饰语“蒙古”而单称“翰林院”。黄溍《金华集》卷八《翰林国史院题名记》云“其后新字既析置翰林院”,即是如此。又如《南村辍耕录》卷二一“公宇”条内载:

        集贤院  国子监  国子学  兴文署

        翰林院  国子监  国子学

        翰林国史院

本条记载元朝中央各衙门公宇,凡有隶属关系者皆连带提及,无隶属关系者另行抬头。毫无疑问,上面引文中间一行说的实际上是蒙古翰林院、蒙古国子监、蒙古国子学,三所机构的“蒙古”二字全被省略了。而另一方面,翰林国史院也经常简称为翰林院。例如《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载大德十年八月“丁巳,文宣王庙成,……命翰林院定乐名乐章”。卷七四《祭祀志三》载至治元年五月“以庙制事,集御史台、翰林院、太常院臣议”。《秋涧集》卷九一《翰林院不当以资历取人》称“文章非天才有学者,不可强为”。延祐五年二月,因孔子五十四代孙孔思逮进献“鲁司寇石碑像”,特奉圣旨“既是孔夫子的孩儿,教翰林院里替一个先满的待制者”[114]。这些材料中提到的“翰林院”,很明显又是指翰林国史院,而非蒙古翰林院。两院官名也完全相同,更易混淆。如史料中提到一位“翰林学士”,既可能是翰林国史院的学士,又可能是蒙古翰林院的学士。这种情况给我们的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可能从史料中众多的“翰林院”、“翰林学士”等等之中,分辨出一部分有关蒙古翰林院的记载。以下一些线索可以作为参考凭据:
  第一,翰林国史院的官员,其职掌包括撰写文言制诰和修史,因此通常附带“知制诰”和“修国史”一类头衔。其中,翰林学士承旨带“知制诰兼修国史”,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翰林直学士带“知制诰同修国史”,翰林待制、翰林修撰、应奉翰林文字带“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这一署衔方式虽未见载于《元史·百官志》,但散见于大量碑传文字之中,确有规律可循。而且还可以举出一些旁证。仁宗时监察御史咬住等呈文云“钦惟朝廷诏诰,既皆经由国史翰林,其承旨、学士等员皆带知制诰阶衔”[115]。阎复“大德元年复除翰林学士,四年拜翰林学士承旨,而知制诰、修国史皆视其职以进”[116]。郑某“至大改元,遄升翰林侍读学士。侍读必兼知制诰、同修国史,以所授阙之也,仁皇自为言于上,得可乃已”[117]。而蒙古翰林院的承旨以下诸官,皆不带上述头衔。当然我们也不能将史料中未带知制诰、修国史诸衔的“翰林院”某官一律视为蒙古翰林院官员,因为有可能是史文简略所致。但当碑铭述及某人官职迁转,带知制诰、修国史的“翰林院”官与不带此类头衔的“翰林院”官对举,则后者基本上可以断定为蒙古翰林院官员。
  第二,蒙古翰林院主管起草蒙古语圣旨(或称玺书),并翻译诏敕文字;翰林国史院的工作则与蒙古语圣旨及翻译事务无关。如果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及其官员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玺书、以及隔越奏请、违制滥发圣旨玺书等等事项有关,则基本可以肯定为蒙古翰林院。同理,如果提到某位翰林院官时特别强调他“通诸国语”云云,也大体上可以归入蒙古翰林院。
  第三,蒙古翰林院下辖蒙古国子监、蒙古国子学、地方蒙古字学,而地方儒学和汉人国子监、学则隶属于集贤院。如果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及其官员下属有“国子学”、“国子监”或“蒙古字学”、“蒙古教官”,则此翰林院必为蒙古翰林院。
  第四,元朝的宫廷怯薛执事官中,有一批从必阇赤中分化出来、负责草原地区的诸王驸马朝觐贡献等事务,并参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的显贵子弟,称为“内八府宰相”。《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将其附载于蒙古翰林院之后,略云:

  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介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谓之宰相云者,其贵似侍中,其近似门下。虽有是命,而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焉。

《山居新语》(《南村辍耕录》卷一“内八府宰相”条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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