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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

时间:2009-7-24 13:55:36  来源:不详
萎缩,以审驳尚书省奏抄为核心职能的门下省的职权也必将随之萎缩,地位随之下降,中书省的地位上升,三省平等制衡的机制在使职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破坏。

    高宗时北门学士的设立,开启了内廷近臣在禁中参决谋议的机制。弘道元年(683年)裴炎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完成了中书省在三省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变革。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对中书省职权的转化起了促进作用。三省制下,中书省并不负责裁决政务,政务的裁决在尚书省和门下省。随着高宗以后议、表、状等文书的大量增加和中书省地位的改变,以及皇帝上朝议事的减少,中书舍人“侍奉进奏”的职掌逐渐发展为参议表章,从而逐渐获得裁决政务的职权。《唐六典》卷9所谓中书舍人参议表章,即指在门下、中书两省处理由下通上的文书的分工中,议、表、状等上于中书省,由中书省官员商量可否,连署而进奏与皇帝。中书舍人的这种权力,是在武则天以后逐渐取得的。政事堂移到中书省后,中书省成为政务运作的中心,正适应了议、表、状等奏事文书大量增加的形势。所谓“六押”和“五花判事”,就是对各种议表状的参议申奏(注:参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安徽史学》1996年4期。)。

    地方官上奏的表状原本必须经过中书省呈奏,但中书省的职权也只是“侍奉进奏”。随着地方事务的增加,地方官上奏的表状类文书越来越多,而且向具体政务的处理和裁决发展。景龙三年(709年)二月有司奏,诸州刺史都督以及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所上之贺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说,“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则牒中书省”(注:《唐会要》卷26《笺表例》。)。这里强调“不得则牒中书省”,说明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地方官直接向中书省汇报政务,这是中书省兼掌行政的开始(注:参拙稿《论唐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唐研究》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在中书省逐渐获得政务裁决权的过程中,尚书都省会决政务的职权在逐渐丧失。尚书左右仆射从贞观十七八年以后就长期缺置(注:参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中华书局,1986年。),尚书都省会决政务的制度实际上成为虚设。长安四年(704年)以后,仆射从制度上退出宰相行列,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制度发生转型(注:《唐会要》卷57《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

    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兼任六部尚书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六部官员拜相出席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原本由尚书都省会议裁决的政务,也就逐渐移至政事堂裁决。甚至出现了姚崇以中书令的身份牒报汴州刺史倪若水进行灭蝗之事。开元四年(716年),汴州刺史倪若水抵制姚崇领导的灭蝗工作,姚崇乃牒报若水,强令其采取灭蝗措施。面对朝廷的喧议,姚崇又对玄宗说:“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注:《旧唐书》卷96《姚崇传》。)姚崇的这种做法,正是中书省及政事堂政务裁决权的实际体现。在三省制下,这种事情无疑是由尚书左、右仆射进行处理,地方要将情况向尚书省汇报。

    以中书令为首的政事堂逐渐改变了过去作为宰相议事之所的性质,成为宰相裁决政务的机关,中书令也成为了掌庶政的行政首脑。开元元年(先天二年,713年)十月姚崇担任中书令时,玄宗对高力士说:“朕任元之以庶政,大事当奏闻共议之;郎吏卑秩,乃一一以烦朕邪!”(注:《资治通鉴》将出自李德裕《次柳氏旧闻》,此事记于先天二年十月,大概是依据高力士所说的“陛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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