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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学与唐史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38  来源:不详
宋氏基本相同。如果依据宋王二人对均田制的解说,户籍上已受田和应受田之间存在差额和比例不一的现象得到了合理解释,已不可能再作为否定均田制的论据。上述宋王关于均田制基本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接受。但对此问题也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及相关系列论文,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占有)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永业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他提出土地授受方式有簿籍授受、官田授受、户内通分、对共给授等,其中簿籍授受是运用最多最广泛的方式。他所谓的簿籍授受就是依据田令的规定将民户的土地登记于户籍之上,并认为正是这种授受方式造成敦煌户籍上应受田和已受田数额差距不均等。按照武氏两重性质的观点,必须将簿籍授受视作行使或部分行使土地所有权。这种看法似未考虑到封建土地私有的特点。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及相关系列论文,认为从均田令的条文来看,均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但一方面均田制下存在着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允许民户在以定条件下将永业田和口分田混通使用,且经常性的土地还授只是户内帐面调整,口分田亦可继承,与私田没有多少差别。这样,均田制实质上还是一种土地私有制。杨氏的解说虽自有其依据,但与宋王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其区别似源自杨氏仍将均田令理解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崐资料》14辑1996年),利用文书证明在均田制实施过程中,民户的私田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均被作为“已受”纳入均田制轨道。他还指出户与户之间的土地,每一“至”所毗邻相接的决非一户,但敦煌户籍的“四至”皆只书写一户,故而难于据之作出比较能反映现实关系的田地图。朱氏的论证对杨际平关于口分永业田之外有私田的说法极为不利。与此相关的是对四至中“自田”的解释,或认为是均田制以外的私田,或认为有的是均田以内的土地,有的是均田以外的私田,朱雷的文章对更加合理地解释自田亦有助益。金铎敏《八世纪初唐代农民土地所有研究》(《史丛》25,1981)利用户籍文书与其他资料说明当时可分的土地数量处于绝对不足的情况。均田制之外,齐陈骏《简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职田的资料》(《中国史研究》1986年1期),对有关职田的文书做了介绍和研究。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论证该文书反映的是河西营田由兵屯的民营的转折。杨际平则认为该件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平民的贷粮册。赋役方面,宋家钰探讨了手实、户籍、计帐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上列《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及相关论文)。朴根七《再论唐前期的手实、计帐》(魏晋隋唐史论集)2,1996),试图通过分析手实、计帐、户籍之间的关系与性质来探讨唐前期籍帐制的意义;同作者之《唐代户籍制的运营原则与变化——以分析户籍类文书为中心》(《庆尚史学》1996年12期),通过敦煌、吐鲁番出土户籍类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和形式分析了唐前期户籍制的执行情况和弛缓过程。唐耕耦《唐代课户课口诸比例释疑》(《历史研究》1983年3期),利用敦煌户籍手实等资料对史籍有关课户课口记载存在的问题做了解说。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全面考察了唐代的色役制,杨际平对其中一些问题有所补充。财政方面,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及相关论文,利用相关敦煌文书结合史籍探讨了财务勾检、户税、交籴和帐历的形式与异同等唐前期财政史中的重要问题。马世长《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钱》、吴震《敦煌石室写本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簿”校注并跋》分别考察了唐代公廨本钱。卢开万利用敦煌文书结合史籍论证唐前期的和籴是具有强制性的变相赋税。杨际平、卢向前、王永增、赵文润等则主张唐前期和籴基本上是一种不带强制性的交换关系。卢向前《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文书看唐前期和籴的一些特点》(《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5辑1990年),指出卢开万对文书的理解有误,结论不能服人。他认为和籴具有双重性质,百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主动者。他还探讨了开元天宝时期和籴的特点与弊端。王永兴依据敦煌文书对和籴和交籴做了区分,认为交籴是高利贷。杨际平《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3期),认为交籴是政府和籴计划的一部分,并对付本取利的交籴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中华书局1986年),在讨论军仓和籴与假贷、正仓的职能与出贷时,都利用了敦煌文献中的相关资料。市场方面,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考》,考察了唐代行、市制度及奴婢马匹买卖的有关情况。卢向前《唐前期市估法研究》(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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