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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防禦設施,認識似乎還不夠透徹。 [171]《史記》卷五《秦本紀》,頁199。 [172]《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頁705。 [173]《史記》卷五《秦本紀》,頁200。 [174]史念海《黃河中游戰國及秦時諸長城遺迹的探索》,見《河山集》二集,頁444~449。 [17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之《二年律令·津關令》,釋文注釋,頁208。 [17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秦律十八種·田律》,頁26。同樣的法規,也見於雲夢龍崗秦簡,見中國文物研究所等《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1)第82號簡,照片摹本,頁34;釋文注釋校證,頁102。 [177]崔豹《古今注》(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四部叢刊》三編影印宋本)卷上《都邑》,頁9。 [178]見曹婉如等編《中國古代地圖集(戰國-元)》(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25~27。 [179]張維華在《中國長城建置考》(上編)(頁21)中已經指出,齊長城的興建,“其先乃因于濟水之防”,即利用濟水的河堤。在增強防禦功能這一點上,河堤與溝邊土埂的性質非常接近,可以等同看待。 [180]清人雷學淇《介庵經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第176冊影印清道光通州雷氏刻本)卷四“溝樹溝封”條(頁139~140),謂“有溝者必有封”,所說甚有見地。 [181]彭曦《戰國秦長城考察與研究》,頁1~266。 [182]《周禮·地官·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鄭玄注曰:“壝,壇與堳埓也。”清人孫詒讓釋云:“壝者,委土之名。凡委土而平築之謂之墠,於墠之上積土而高若堂謂之壇,外爲庳垣謂之堳埓。”說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卷一八,頁692~695。《說文解字》土部:“埓,庳垣也。”清人段玉裁注曰:“庳者,中伏舍也,引申之爲卑也。按《廣韻》引孟康云‘等庳垣也’。似孟氏所據爲長。等者,齊等也。卑垣延長而齊等若一,是之謂埓。”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頁685。合觀二者,《古今注》所云“壝埓”,應當是指低矮的土垣。四川青川出土戰國木牘《田律》(四川省博物館等《青川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四川青川縣戰國秦墓發掘簡報》,刊《文物》1982年第1期,頁1~15),記有用作田地界限的“封埒”,其“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埒”的高度,只是“封”的四分之一。據此可以推測,表示領土疆界的“封”,即使有“壝埒”並用,這種“壝埒”的高度,也應大大低於封土。 [183]參見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五八《夏官·司險》,頁2408~2409。 [184]見唐賈公彥《周禮註疏》卷三○,頁844。 [185]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卷一《散氏盤跋》,頁17~18。 [186]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一○《議兵篇》,頁283~284。 [187]雷學淇《介庵經說》卷四“溝樹溝封”條,頁139~140。 [188]溝封、溝樹的封略制度,到後代逐漸無人知曉。西漢後期,劉向“采傳記行事作《新序》”(《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傳》,頁1958),書中也曾引述王恢與韓安國議論北方邊事的話,但今傳本《新序》“樹榆爲塞”作“積木爲寨”(《新序》卷一○《善謀》下,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漢魏叢書》本,頁387),這便應當是無知妄人,因不明溝樹制度而臆改。 [189]唐賈公彥《周禮註疏》卷一二,頁720。 [190]《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53。 [191]《史記》卷一一○《匈奴列傳》,頁2886。 [192]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一“陶山北假中”條,頁73。 [193]楊守敬《水經註疏》卷三,頁217。 [194]譚其驤《陰山》,據《長水集》下冊,頁335。又王北辰《內蒙古後套平原的幾個歷史地理問題——兼考唐西受降城》一文,也持相近看法。王文原刊《內蒙古社會科學》1989年第5期,此居《王北辰西北歷史地理論文集》,頁358~362。 [195]《水經·河水注》,據王先謙《合校水經注》卷三,頁4b~5a。 [196]見《史記》卷八八《蒙恬列傳》,頁2566。 [197]《水經·河水注》,見《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北京,文學古籍刊行社,1955)卷一,頁52;又王國維《水經注校》所據底本明朱謀土韋《水經注箋》以及王氏參校之諸明抄、明刻本,于此“陶山”,俱無異文。 [198]趙一清《水經注釋》卷三,頁198~199。 [199]案趙一清引劉向《七略》語,應出自《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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