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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时间:2009-7-24 13:55:52  来源:不详
中从骑、内官等不同身份的人搅在一块堆儿,确实一时令人无从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了。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该首先将之分为“吏”跟“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宦皇帝者”又分为两类:“中从骑”及“它内官”。“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庄王)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杜预注:“内官,近官。”杨伯峻先生谓:“内官,王左右亲近之臣。序,依次序也。……入夜则有亲近之臣依次值班以为保卫。”[25]这个解释相当准确。郎官正是这类“依次值班以为保卫”的“内官”[26]。上引《秩律》律文的前半段是说,吏及内官中的中从骑,每年给60天假──可见中从骑待遇较优;中从骑之外的其它内官,每年给40天假。照这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弄成了并列关系;也许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
  《二年律令》中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前往往“冠”以“吏”字。例如《赐律》中的“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等等。这些条文及类似的涉及等级待遇的条文,之所以要特别标明“吏”字,就是因为还存在其它赏赐对象──“不为吏”者和“宦皇帝”者。大家还知道文献中也经常出现“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级”、“吏二千石徙之长安”[27]之类。
  仔细辨析的话,《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例如《置吏律》中的这样一条: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第24页第210简,第161页释文)
对这里的“非吏及宦”原书无注,不过这个“宦”显然就是“宦皇帝者”的省称。这条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话,惩罚是罚金和戍边;相应可以推知,这人若是“吏”的话,惩罚就是“免任”了。换句话说,“亦免任者”所针对的,应该是“吏”。那么本律文所涉及的人,就有“吏”、“非吏”和“宦”三种──由此显示了“吏”、“宦”两个概念在当时区分严明,不能混为一谈。
  在任人不善时,为什么对“吏”免官而已,对“宦”者却不仅是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由前可知,人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为了由宿卫或侍从获得进身资格;至于做郎官本身,那是没多大便宜的。执戟宿卫、出充车骑的辛苦不说,其待遇不过“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赶上皇帝赏钱进爵、能否获得“知名”的宠遇,那都是没准的事儿。这样看来,对“宦皇帝者”中的任人不善者,若只是免官的话,不就太便宜他们了么?一定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二岁,才能构成与“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惩罚呢。同时我们看到,对“宦”与“非吏”的惩罚是相同的,说明在时人看来,“宦”与“非吏”的待遇相近。
  又《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第48页第500、501简,第207页释文)
我想“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逗号应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有一段类似排列,可以与此参证: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
注释者把“宦者”释为“阉人”,把“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解释为“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28]这“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的三分法,与《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非常相似,所不同只在于“都官“和“关外”之别而已。所以《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有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

四、《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谒者、郎中、执盾、执戟”
  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属“宦皇帝者”之说,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现在就该提供又一个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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