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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官商

时间:2009-7-24 13:57:16  来源:不详
给揽头,刨夫代为交参”。“准揽头、刨夫挂号变卖。有苏州、山西参商来买者,亦有揽头、刨夫自赴苏州去卖者。”“富足揽头自出己资请领多票,盈余亏折,尚足彼此相当。”〔32〕人参的经营也是由参商或揽头领票,雇夫刨挖,参商和揽头向官府包交人参。乾隆二年规定,领取参票的商人“每票一张,应交官参十两,参商收本参六两,余参留给领票之人,如刨夫售卖,参商多收,均著该将军巡查御史指名参处,官参不敷,著落参商赔补。”〔33〕
    盐,运销实行总商制,由国家招募总商领引,包缴税课和各种款项,其他引商向总商买引运盐。雍正三年规定,于盐商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成管催追。”〔34〕两准,长芦、山东的盐引,都是总商管理,引商运销。河东盐引乾隆五十七年以前,也是引商运销,以后改为民运。〔35〕有人认为,广东盐是官运官销。〔36〕实际上广东盐也是总商负责下的引商运销。康熙二十一年“增茂名县百五十四引招商办课。”三十二年,“广东省认埠行盐,三年一换,今定大埠招商二名,小埠一名,公平贸易者令永远承充”。雍正元年,“责埠商运盐纳课”。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广东省河各盐埠并为一局,公举老成谙练者十人定为局商,总司其事。”此外“分设子柜六处。”商人“分赴公局及各柜领盐运销。每年所获盐利尽数汇归公局,为完课运盐之用。获有余利,即按原出资本之家均匀分给,……如有短欠惟局商是问。”〔37〕这里的局商实际就是总商。除了总商管理,引商运销之外,还有民商运销,陕西的一些地方、贵州、云南亦改为“民运民销”,“商民买盐运销”。也有官方运销,云南盐在乾隆四十七年以前都是官运官销。〔38〕福建也实行官运官销。〔39〕广西盐因商人无力承办,自雍正元年起“令官运官销。”至乾隆三十二年,怀集、平乐等二十八州县埠及临桂等三十八埠,都先后“改招商办。”〔40〕民商运销和官运官销中,有时也有引商参与运销,不过,这两种形式的运销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大部分省区的盐是总商负责,引商运销。盐引与茶引、参引不同,可以子孙世袭。〔41〕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官商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清代的国家财政由户部掌管,皇室财政由内务府掌管。尽管内务府的职能是为皇室服务,但皇帝常常把一些政府的经济任务委派给内务府商人采办。因此,可以说无论什么部门招募的商人,只要其承担政府的经济任务,就可以称之为官商。
其次,经营国家专卖商品的商人也是官商,如上述的盐商、茶商、参商等。总之,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应该是官商。
    有人认为:“清代官商,有官衙以巨资经商或开当放债;有皇室、藩王、贵戚、官僚等兼商;有兼任职官或兼虚衔的商人经商。诸凡官兼商,商兼官,利用政治权力或倚仗政治权力而进行商业活动者,都应视之为官商,属于这个问题的研讨范围。”〔42〕皇室人员、官员是兼职经商,经商实际上只是他们的第二职业,皇室人员、官员本身的职业并没有因经商而改变,所以不能称其为商人。官衙经商也是委托给商人,或者由官员直接经营,官衙、官员都不是商人,所以皇室人员、官员、官衙都不能算作官商。商人兼官职或挂虚衔经商,是依靠政治权力,为个人经营商业。他们没有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所以,他们也不是官商。
    清代官商的产生,早在“崇德初年已经存在”,并“受到户部堂官及其家人的勒索,显示出他们受户部管理和控制”。那些“勒索官商的官吏被明令处罚,说明官商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清朝入关前,曾派官商与朝鲜贸易,天聪、崇德、顺治、康熙诸朝一直如此,皆由户部管理。”“雍正时依然如故,官商从户部领借皇币,向户部纳息,受户部管理。”〔43〕官商最初由户部招募,以后内务府也开始招募商人。所不同的是,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先被招入内务府籍,著名的山西商人范氏家族,至第七代范永斗时即入内务府籍,被赐产在张家口定居。以后,直接受内务府委托从事各种商业活动。而由户部,或国家令其他部门招募的商人,是设立总商制,通过总商或商头来管理属下众多官商。因此,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是终身制的官商,他们可以父子、子孙相传。另外,由于盐引可以世袭,有些总商和盐商也是终身制。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官商,他们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当他们不再被招募承充经济任务时,他们就不是官商了。因此,官商不仅可以兼为皇室服务;也可以兼营其他商品,并参与民商的经济活动。乾隆八年七月至八月,陕西巡抚塞楞额奏称:“一月之内,运往出境者已不下二十万石矣。无如晋省麦价倍于陕省,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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