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方法考察明清江南消费经济,评估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该时期江南的最低必要消费标准,看看偏角是否有所缩小。有关当时农民家庭经济准确的详细清单在历史记载中是不可能找到的。我们不能不更多地运用有限的资料加以推论,虽然它不符合科学的严格的要求,却多少可以获得模糊的印象(5)。消费能力直接决定于家庭经济收入。明清江南的农业经济水平在全国高居首位,已为学术界公认。农业的精耕细褥、多种经营与副业的发达,都使江南的农业收入达到了古代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使得农业人口维持生存的生活消费能力较之以前,与同时期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均有可能往上浮动,贫困的定义也有所修正。
明清江南最低生活消费标准的提高,首先应归功于集约化程度较高的粮食生产。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提供的松江东西乡粮食生产的情况表明,即使在同一江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等差异,农业生产力水平有高有低,消费水平也轩轾有别。
松江西乡高于平均水准。仅以秋收而论,西乡农家缴租后可净得白米三、四十石,折银为三、四十两。如我在上篇中所申述的,食物消费最低标准按银计约十五、六两计,则尚有二十余两可用之于农本衣着、日常用品和住宅建筑等等。此外,还未将“春花”(夏收小麦、蚕豆或油菜)计算入内。如遇丰年,无甚骚扰,生活大致宽绰(吃鱼干、白米饭)。即使以低于平均水准的东乡的农业收入而论,比较同时期黄河以北地区也高出一筹(6)。借助1932—1935年发表的我国南北各省农村经济状况各种调查报告略加比较,说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这种南高北低的格局发端于两宋,明清以后就日渐明朗(7),应该是成立的。
以上说的是粮食生产。更可注意的是,明清江南农业经济由原来的单一粮食生产结构变为粮食、经济作物、家庭手工业的复合式的生产结构。蚕桑、棉花的种植以及丝棉纺织家庭手工业的普及,更为增长农村的消费能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张履详《补农书》中有一份材料间接地为我们提供了支持这一论点的依据。邬行素生前与张履详、陈确、朱蕴丝等皆有素交,为海盐澈浦角里堰人。邬氏病殁后,朱、张、陈等人创议立《恤约》,为邬氏善后制订了详细的抚恤计划。张履详更设计了利用薄产十亩进行商品化生产的经营方案,很能说明商品化的多种经营比单一粮食种植能提供高很多的消费能力(8)。这是一个相当理想的小农经营规划。桑田三亩供一家衣食,其余麦豆竹果鱼之收,按低标准计,足可抵十人之食(9),即年余五十石,扣除田粮(每亩一斗七升四合(10))等苛扰,至少每年可积余三十石,折银三十两。积十余年,除“养生送死”、读书外,还可买田数亩。考虑在嘉湖一带水、风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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