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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时间:2009-7-24 13:57:39  来源:不详
]锑价从1939年1月的每磅12.35美分涨到1939年9月的每磅14.00美分。


 
    中国是一个钨、锑、锡等特种矿产品蕴藏十分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钨和锑。1913-1937年间,中国的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7%,居世界第一。1908-1938年间,中国的锑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1.73%,也占世界首位。但中国自身的工业非常落后,军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对特种矿产品的需求很少。因此,特种矿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同样,也正由于我国的兵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武器装备十分落后且严重供不应求,大量的武器装备都要依赖进口。以1935年国民政府军队的编制和装备情况看,轻武器所需弹药半数需自国外输入,国内兵工厂甚至无法生产用以封锁长江口的水雷以及12与15公厘江防要塞火炮所需的炮弹。据德国驻华第四任军事顾问法肯豪森估算,1935年中国国内所有的步枪弹药,库存有1000万发,正在生产的有2000万发,向国外订购的有3000万发,仅可供10个4团制的新式师每月需求的2/3。各部队所储存的弹药,大概只可供一个半月的需要,至于以后所需弹药,唯有购自国外。[2] 全面抗战前,日本不断加快侵华步伐,中国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战争威胁,国民政府军队对武器装备的需求更为殷切。国民政府也曾试图增强本国的军工生产能力,授权资源委员会大力发展重工业和军火工业,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很难迅速满足需要,不得不“决定进口而不是自行生产军需品”。[3]可当时国民政府根本拿不出大量的外汇进口武器装备。特别是抗战爆发后,军费开支剧增,而财政收入却因沿海沦陷,关、统、盐税收入锐减,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从1936财政年度的24.6%迅速上升到1937财政年度的39.92%,涨幅达15个百分点。国民政府“除政费采‘新货币政策’以资应付外,交通工具、军需原料及重兵器补充,乃不得不仰给于外资。”〔4〕因此,国民政府只有以货易货,即用钨、锑、锡、汞和桐油等矿产和农产品来换取抗战急需的武器装备。同时,国民政府也非常希望能获得国外的贷款支持,但是外国政府以“为什么要借款给你们”〔5〕为要挟,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国民政府以往从国外贷款,一般是以关、统、盐税为担保,沿海地区的沦陷使这些财源几近枯竭,便不得不寻找新的担保品,而特种矿产品因其特有的军事效能,成为德、美等国公认的可以向中国提供贷款的担保品。所以自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成立之时起即授权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通盘整理国内钨锑矿业”,“以外国借款关系,极力增进出口矿产品的生产;以为偿债和易货之用,不得不加强钨、锑、锡、汞之统制及产运工作,以供出口。” [6]可见,国民政府实行特种矿产统制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易货、偿债的需求,把特矿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权从私人和地方军政当局的手中,集中到国民政府的掌握之中,为进口武器装备、获得国外贷款而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二、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的基本情况
 
    从1936年开始,资源委员会即对特矿进行统制,最初从钨、锑二业开始,抗战时期扩展到锡、汞、铋、钼,抗战后又恢复到钨、锑。整个统制历经战前、战时、战后三个时期,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6-1937年,主要是对钨、锑的管制,管制目标是统一出口,调节供求及保留矿区,限制生产,并禁止垄断竞卖,以挽回钨、锑在国际市场之厄运。第二阶段为1938―1939年,管制方针改为保护生产、统一运输、加强易货能力,以期对各民矿提高收买价格,或加给补助金及贷款,换取国外军需品。第三阶段为1940-1941年,管制目标为提高品质,增加生产,以维持国际信誉,由主管机关自设炼厂,将产品加工精炼。第四阶段为1942-1945年,管制目标为限制锑、锡的生产,并开拓内销市场,以资维持;钨、汞仍力谋增产增运,以作偿债之用。第五阶段为1946-1949年,力谋扩大生产及自办生产阶段,以拓展海外市场。[7]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自办及与各省政府合办的矿务局并不多,产量亦有限。据1942年统计,资源委员会在钨、锑、锡、汞的自营生产方面,不论资本还是厂数,都不足5%,绝大多数的特种矿砂都依靠收购获得,其实际的统制工作主要是“收购、运输、销售”三个部分。


 
    早在1935年时,德国政府就有意以武器、机器和技术来换取中国的钨、锑。国民政府为满足与德国易货贸易的需要,开始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最先统制的是锑矿。1935年12月,资源委员会核定《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规定限制锑砂的运销数量,锑品在省内外运输及出口国外均须向该处领取“护照”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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