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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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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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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广大矿工的生存。以锑矿为例,湖南当时开采特矿的矿商与矿工的利润分成的比例是7:3,矿商占七成,工人占三成,锑业管理处的价格统制相对削减了锑业矿商的盈余,但对矿工的影响可以说是直接及于身家的,他们所受的打击,毋宁是更大。[39]比如1942年的汞矿,各矿的成本已达到每吨73375元,而汞管处的收价只有每吨40000元,矿厂亏本严重,矿工甚至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44-1945年,汞管处多次向资委会反映,物价上涨,收价不足以维持矿工最低生活,吁请资委会增加收价,以安矿工之心,而利生产。[40] 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也影响了地方利益,引起了地方势力的不满和反对。但是,特矿统制事关重大,决定着易货、偿债能否顺利进行,民国中央政府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而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如利润共享的方式来争取地方势力的支持,使得特矿统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除在江西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以获得江西省政府的期许外,为获得云南省特种矿产的统制权,国民政府每年拔给云南省160万镑,作为补偿。在广西,资委会也特别注意尽量不损害桂系的经济利益。在贵州,资委会也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的办法等,从而取得了这些地方势力的支持和配合。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实行特矿统制,是在抗日战争这一大背景下,国民政府为满足支持战争的需要而对全国经济进行统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评价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不能离开这一时代背景。从国防经济学的角度讲,国家在战争时期,为赢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可以而且应当动用一切非常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战争的需要。这也是历史上所有参战国都会主动采取的基本策略。抗战时期的中国也不例外。在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危急时刻,国民政府对特种矿业采取统制政策,客观上为以货易货和获取国外贷款提供了重要而又可靠的物资保障,为坚持八年艰苦的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讲,特矿统制毕竟是用统制经济代替了市场经济,用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源委员会凭借国民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剥削广大矿商和矿工,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诚然,特种矿产的部分垄断利润也被用于发展中、西部各省的经济特别是发展重工业。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特矿统制对坚持抗战所做出的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特矿统制对特矿产业自身发展和矿商矿工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对特矿统制的历史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
注释: 〔1〕吕浦:《一九三九年世界锡业概况》,译自R.H.Ridgway和H.W.Dawis:《1940年矿业年鉴》,《资源委员会季刊》第一卷第二期,1941年12月。 〔2〕黄庆秋编:《德国驻华军事顾问工作纪要》,第62-63页。转引自王正华:《抗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民国七十六年四月初版,第55页。 〔3〕刘馥著、梅寅生译:《中国现代军事史》,〔台北〕东大图书公司,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版,第173页。 〔4〕 闵天培:《我国外债之清算》,《东方杂志》第43卷第7号,1947年4月。 〔5〕薛光前:《不仕而为国立功陈光甫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13卷第3期,民国五十七年九月。 〔6〕〔7〕〔30〕〔36〕〔38〕〔40〕转引自林兰芳:《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系,民国八十七年二月初版,第84、141、212、147-148、148、157页。 〔8〕〔9〕《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资源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八,案卷号896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0] 江西省建设厅:《抗战中建设工作报告》,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第9-10页。 〔11〕〔12〕〔13〕〔14〕〔29〕《战时经济法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二十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七十六年三月版,第(8)44-45、(8)46、(8)44、(11)18-19、(6)13页。 〔15〕 《资源委员会公报》,第十七卷第四期,1940年9月。 〔16〕资源委员会秘书处:《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法规汇编》,〔南京〕资源委员会秘书处,民国三十六年版,第30-31页,南京图书馆藏。 〔1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18〕关德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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