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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时间:2009-7-24 13:57:39  来源:不详
所办的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建设项目。从1936年7月到1939年3月,共有840万元的钨﹑锑盈余用于资源委员会的重工业建设。[28] 1939年2月,国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钨锑专款处理办法》,规定钨、锑盈余除了分拨各省用于各省经济建设外,其余的即为钨锑专款,全数留作资源委员会所办的国防重工业之用。〔29〕1943年资委会特矿盈余中的91.7%被用于发展工业。〔30〕正是由于有了特矿专款这样稳定的资金来源,资委会所经办的这些国营企业才能顺利兴办起来。到1942年,资源委员会已办了96个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企业,其中金属冶炼企业11个﹑机械企业4个﹑化学企业18个﹑电器企业4个﹑矿业企业37个﹑电力企业22个,[31]从而奠定了大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基础。据统计1936-1945年间,资源委员会通过经营特矿和易货偿债等方式得到的外汇收入,折合成战前法币大约有1.8亿元。[32]
除了资委会所办工矿企业外,抗战时期,各省政府大力建设省营工业,纷纷组设工厂,其中,以黔﹑桂﹑闽﹑赣等省为最。其建设资金也大都来源于特矿统制的收益。在江西,资委会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合作开发钨、锑、锡、汞,规定将部分盈余交贵州省政府用于贵州经济建设,由资委会支配的部分用于贵州省内的重工业建设。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合办的江华矿务局,所得纯益半数由资委会掌握,作为发展湖南省重工业之用,半数由湖南省自由支配。[33]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合办的平桂矿务局,资本金500万元,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各出250万元,商定每年所得收益,除各提所投资本金年息六厘外,其余部分半数归资委会支配,留作发展广西省重工业之用,半数归广西省支配,留作发展该省经济建设之用。[34]到抗战中期,后方公营工厂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公营厂家的资本额约占后方工业资本总数的69%强。其中,四川占36.68%,云南占10.30%,广西占6.38%,贵州占2.03%,湖南占1.47%,陕西占2.25%,甘肃占2.77%。而且,这些公营企业规模大,资金雄厚。据统计,公营企业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占60%,民营厂家只占30%,公营厂家平均资本为200万元,而民营厂家还不及20万元。[35]据统计,资源委员会和后方各省所办的公营企业大多为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大约占到了整个工业企业的50%左右。
 
    显然,特矿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工业状况,改善抗战前全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中、西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特矿统制限制了特矿产业的自由生产和贸易,对特矿产业的发展和矿商、矿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整个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依靠其垄断地位,对特矿产品实行统制,不仅产量由其酌情确定,而且收购价格也由它决定。虽然资源委员会定价时也考虑到了矿产开采的成本,但总起来讲,资委会定的收购价格要比成本价低得多。对此,资委会自己也承认:“本处所作各区历月成本统计,较实际成本低。” [36]以1936年湖南的锑砂收购价格为例,资委会规定锑砂每吨的收购价格为430元,而当时长沙的市价为618元,两者相差甚远,由此引发湖南锑矿工商业者的群起反对,一致要求政府收回成命,他们还愤而罢工,停止生产,致使锑管处无货可收,最后迫使锑管处同意按伦敦市价确定收购价格。


 
    1942年以后,随着物价暴涨,资委会在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补助金,但仍无法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开采成本,各种矿产品都是亏本销售,而且销售越多,亏损越大,矿厂连续亏损倒闭,生产锐减。连资委会湖南钨业管理处也承认:“现因战时关系,物价飞涨,工人生活日高,采砂成本愈贵,各商公司均感收价不敷,无法维持产额,一再请求救济,”但“迭经增加补助金,然仍感难以维持。” [37]到1944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钨管处处长程义法称:“1944年4月,矿工每采一吨砂成本达46695元,而钨管处的定价为33000元,后增加到37000元,但矿工每采一吨砂仍要亏损9695元。所以矿工离山日众,产量日减。苟不即时增加砂价,停顿堪虞。” [38]显然,资源委员会对特矿产业的统制,使特种矿产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违背了价值规律,长此以往,必然会对特矿产业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严重的损害,阻碍特矿产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特矿统制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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