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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时间:2009-7-24 13:57:39  来源:不详
越完善。1940年8月,资委会根据经济部的管理规则制定了《管理矿产品实施办法》,把钨、锑、锡、汞、铋、钼列为甲种矿产,规定“采炼甲种矿产品之商人,应将其采炼能力与每月可能产量,报请本会之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旬将采产情况与数量详报管理机关,以便支配产量及销售量;甲种矿品在内地转运时,须有管理机关核发的内地转运护照;对于违反经济部和资委会管理特种矿产规定的,资委会管理机关可以没收,然后给价收买,也可依行政执法处以罚锾。” 〔15〕1941年7月公布了《资源委员会非常时期查缉处罚私贩私运甲种矿产品暂行办法》,规定如矿工矿商不将矿砂交与管理处而由私人、团体私向矿工、矿商直接收买者,均以私贩论;运输方面,若所运甲种矿产数量或货运情节与照证不符者,未持资委会运输执照或出口许可证者,持逾期证照运输者,均以私运论。私运、私贩者,没收其矿品;如同时触犯《禁运资敌物资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各规定,则移送审判机关惩处。〔16〕1945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规定凡对私购私售特矿产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收购该项矿品价格五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之;对私运、私自出口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当地收购该项矿产品价格十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17]这样,对违反特矿统制的行为,国民政府就可以依据法律实施惩处。
 
    三、对资源委员会特种矿产统制的评价
 
    1,国民政府通过特矿统制,获得大量较为先进的军事装备和大笔外国贷款,为支持抗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军事和经济保证。
 
    抗战时期对华提供军事援助的主要有德国、苏联和美国。这些援助大部分是以易货贸易和信用贷款的形式进行的。从中德、中苏、中美易货贸易和信用借款的情况看,中德、中苏易货贸易中的中方产品有50%是特矿产品,中美信用贷款80%的抵押品是特矿产品。可见,特矿统制为易货贸易和获得外国借款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保障,为增强国民政府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坚持八年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抗战初期,国人称特矿产品为“我英勇战士转战千里,杀敌致果的国宝。”〔18〕
 
    德国对华军事援助主要是在1935-1938年间,德方愿意向中国提供军援的主要原因是德国需要中国的特矿产品。1935年5月,德国经济部长沙哈特致函中国财政部长孔祥熙,表示德国完全愿意并有能力大量采购中国的矿产及农产品,并且以德国高度发展的工业全力提供中国所需的各类工业产品。[19] 1935-1938年间,中国用特矿产品换来了大量的德制武器装备。这些武器主要有要塞炮、重榴弹炮、防空炮、迫击炮、野战炮等,步枪、手枪、重机关枪及子弹,坦克、机动战车以及望远镜、钢盔、机动通讯器材、防空装备、架桥设备等,还有海军的快艇、鱼雷、潜艇和补给舰等等。国民政府还以特矿产品为抵押得到了德国的贷款。1936年2月,德国同意向中国提供价值2.5亿马克的贷款来购买包括德国的军火和其他工业用品在内的物资,而且可以将一亿马克的物资先行输华。1936年4月中德达成协议,德国国家银行向中国提供一亿马克的贷款,国民政府以透支的形式,向德国订购兵工器材及陆海军装备,中国则以德国所需的钨、锑、桐油、生丝、大豆作偿还。[20]国民政府用其中的90%从德国购买武器装备和兵工器材,其余近10%由资源委员会向德国购买机械、电子、化工、冶金等重工业设备。


 
    据统计,到全面抗战爆发时,国民政府从国外进口的武器装备中有83%来自德国,有将近三十万军队接受了德国的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还有三十万也准备在短期内采用德国步兵师的编制与装备。德国的这些军事援助在抗战初期为抵抗日本侵略起了一定的作用。参加“八一三”抗战的国民政府军第87、88、36师就是全部德式装备,他们凭借比较先进的武器装备和高昂的抗日爱国热情,痛击日军,迟滞了日本侵华步伐。1936年9月至1937年2月间,中国从德国进口16门8.8公分要塞炮,配制于江阴、南通、南京等要塞,对抵抗日军沿江西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七七事变”后,日本曾强烈要求德国停止对华军事援助,使中德关系每况愈下,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1938年,德国与中国还达成一个口头协定,德国愿提供2000万马克的货品给中国,换取中国每月800万法币的原料,其中矿产至少占一半,即钨砂500吨、锡50吨、锑300吨,一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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