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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时间:2009-7-24 13:57:39  来源:不详
证”;对于锑矿征取的各种税捐,除关税及矿产税外,其他税捐一律取消。〔8〕1936年1月,资源委员会锑业管理处在湖南长沙成立。同年12月,制订了《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规定自1936年1月1日起,锑产品由资委会锑业管理处统一购销;锑管处按长沙平均货价确定锑砂的收购价格,给价购买;锑的运输必须持有锑管处的护照,出口必须有资委会的出口许可证才可放行。[9]由此,锑矿就成为资委会管制的第一个特矿产品。从此,在锑矿产业中市场机制不再发挥作用,锑矿的价格完全由资委会决定,成为强制性定价。从全国锑砂的生产情况看,湖南占大头,达到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积极合作,基本上实现了对湖南锑矿乃至对全国锑矿的统制。1937年,资委会还在汉口设立了国外贸易事务所,具体经管湖南锑矿产品的国外销售事宜。
 
    钨矿在江西蕴藏量最大。1935年春,民国中央政府就与江西省政府筹设江西钨矿局,对赣省私人采砂实行给价收买。1936年3月,钨业管理处在江西南昌成立,管理全国的钨业,并在长沙设立了湖南分处,在赣县设立了赣南分处,在广东设立了广东分处。但广东地方势力较强,广东分处对广东的钨矿一直不能有效控制。1935年,广东第一集团军曾运2500吨钨砂到欧州出售,以抵付向意大利订购的价值270万元的军火。直到1940年,资委会真正掌握的广东的钨砂也大约只占到14.2%,到1942年,真正将钨砂交售给资委会的也只有15家,可见资委会在广东的钨砂统制并不成功。后来广东沦陷,钨砂更是成为战时走私的重要物资。不过,钨矿统制在江西还是比较顺利,尽管资委会的统制也受到了矿商和矿工们的反对。他们认为:“设所收买,则流弊所及,抑低砂价,难免剥削矿工。”[10]但是,资委会早在1936年3月就与江西省政府约定,同意将钨、锑盈余作为江西省经济建设的专款,从而取得了江西省政府的支持,使资委会的钨矿管制得以顺利开展。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实行战时经济统制,1938年10月,公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把钨、锑、锡、汞等14种金属及其制成品都列入管理的范围,规定:“钨、锑、锡、汞各矿产品的收购运销之管理由资源委员会执行。”这样,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就从钨﹑锑扩大到了锡、汞。
 
    1938年7月,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成立了贵州矿务局,开采贵州汞矿。1939年先后公布了《经济部汞业管理规则》和《资源委员会管理汞业实施办法》,规定资委会办理汞及其矿产品的定价、收买、统一运销和调剂生产等事宜,采炼人不得私售;汞品之税收,关税及矿产税由资委会负担,其他各项捐税归出售人负担;非领有资委会的运输证照,不得在国内运输或运出国境。[11]而资委会成立的贵州矿务局、湖南汞管处和四川分处则成为汞矿统制的执行机构。1941年5月,上述三个机关合并成立了汞业管理处,“以国家力量积极开发,加强管理,内以供应军需,外以易取抗战器材。”[12]
 
    在锡矿方面,1939年3月,资委会与湖南合办江华矿务局,与广西省政府合办平桂矿务局,这是资委会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锡业的开始。1939年6月,颁布《经济部管理锡业规则》,指定资源委员会管理锡及锡砂一切事业之生产运销。资源委员会公布管理锡业规则,设立锡业管理及稽查机构进行管理。[13] 1939年10月,国民政府与云南省达成协议,规定云南把锡、桐油、茶叶、猪鬃等外销品交由中央统制,政府则每年支付云南160万镑作为补偿。1940年9月,资委会又与云南省政府及中国银行合组云南锡业公司,进一步统制了云南的锡产。


1939年12月,经济部公布《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指定资委会执行钨、锑、锡、汞、铋、钼等矿产品收购运销之管理,各矿产品采炼商人应按定价直接售于资委会或其委托机关,收购价格应顾及厂商利润;该矿产品在内地运输时须有资委会的运输护照,如系运输出口须凭资委会填发的准运单报关,请领护照时应缴验矿照或省主管机关证文件;该矿产品出口数量,必要时资委会得限制之;为谋矿产品之增加生产、改良品质,得予采炼商人以贷款或技术上之指导。[14]
 
    到1939年为止,资委会已大致将钨、锑、锡、汞、铋、钼都纳入了统制的范畴,管理地域也由最初的湘、赣两省扩展到赣、湘、粤、桂、川、黔、滇七省,管理制度也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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