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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

时间:2009-7-24 13:58:36  来源:不详
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

欧美社会矛盾尖锐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异的公有化思潮;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经济自由从确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冲击。一些敏感的中国知识分子或政治家鉴于西方贫富差距过大的恶果,认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张用公有经济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经济所有权。通观20世纪,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也厕身其中,但影响极小。按其实际效果,民生主义是官僚资本主义的垫脚石。1949年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有目共睹。而社会民主主义则成了引导知识分子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中介。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社会民主主义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义者鼓吹的。一个突出的典型是张东荪。30年代,他认为苏联以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自由、民主是绝对不相容的。40年代,却认为“马克思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一件事”,“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向着同一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他认为以苏联为榜样,放弃部分自由,首先是放弃经济自由,以计划经济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确的:“苏联还有一点最是为一切产业落后国家所应取法的。那就是对外贸易完全由国家办理……国家统办对外贸易是计划经济的前提,或柱石。此点办不到,一切必归无效。”“尚有一点亦足以后进的农业国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谓集合农场。”[xvii]他把自己的主张归结为建立“计划的社会”。他说:“须知在经济方面要有计划,则势必连带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须把全社会亦成为有计划性的……只能有计划以内的自由与计划以内的平等,而断不容有超计划的自由与超计划的平等。……凡自由之足以妨害生产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产降低,则都应该在限制之列。”在他看来,放弃了政治与经济方面的“绝对自由”,“我们还是不能不要绝对的自由。这个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文化与思想方面。”[xviii]严格地说,无论在那一领域,都不可能有绝对自由;除了少数极端流派,也没有什么人追求绝对自由。不过,失去经济自由,政治、文化、思想等领域的自由,也就失去最重要的基础。所谓“计划以内的自由”,变成政府自由地“计划”给你什么,公民则必须绝对接受。这些观点不是个别人的迷误,在那时颇带普遍性。



苏联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力之一,国威、军威令贫弱如中国的知识分子十分景仰。再加上严密封闭的苏联社会的真实情况不易了解,一些人刻意散布它已改变了肆意镇压公民和剥夺民主、自由的错误,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他们大多是人文学者,对经济学、政治学所知不深,但又肩负着说古论今、指点江山的重任。于是,当哈耶克、波普尔根据苏联计划经济及其他资料大声警告这是“通往奴役之路”之时,中国的一些自由知识分子面对同一现象,却认为是救国救民之路。张东荪自己和知识阶层乃至整个国家吞下适得其反的恶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xix]

现代社会运作架构的建立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历史功绩可以概括为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除体现上述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国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司法独立,并且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国际性的;不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经济无法正常运作。再加上洋人动辄以大清帝国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视人权为治外法权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维护司法主权,废除治外法权,也不能不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现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xx]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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