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20世纪中国古代财政史研
20世纪中叶联合国关于“
十一世纪初的天书封禅运
20世纪30年代关于奴隶社
20世纪20年代胡适对于国
21世纪中国史学遐思
20世纪美国对中国史学史
没有理论就没有历史科学
二十世纪中国史学理论的
上世纪初叶日本疑古史学
最新热门    
 
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

时间:2009-7-24 13:58:36  来源:不详
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取代了清帝国。出乎人们预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没有随清帝国的灭亡而被束之高阁。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长伍廷芳立即向孙大总统报告:“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孙文同意并咨请参议院核准这个建议。[xxi]参议院批准了这个建议,于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便在3月10日发布命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xxii]清帝国的基本法律略加删改后继续为新政权服务。

孙文、袁世凯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长——伍廷芳和王宠惠都是受过严格的西方法学教育的法学专家,他们却一致肯定清末制定的法律,而且他们的认识是被当时的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在革命热情洋溢的临时参议会批准伍廷芳的建议以前,各省早已纷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武昌起义,“各省光复,各省知旧刑律不能再用,江苏省议会,首先就资政院法典股之修正案(即《大清新刑律》——引者),去其与共和国体抵触各条外,即用为暂行刑律。湘浙各省陆续仿之。”[xxiii]以如此广泛的共识为基础,沿用清末新法律一事,没有受到值得一提的挑战。

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特别是1927年成为全国政权后,中国法治进程因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党化”而逆转。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体承袭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们的专制统治,是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达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训政时期约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把现代公民应有的自由化为乌有。二是建立以民为敌的机关,严格管制公民的言行。军统、中统和国民党中宣部及各级党委宣传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们开创了执政党直接检查和钳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体制,冀图以一党的主义“齐一国民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也沿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办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视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再历经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历史出现了30年的断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开始悄悄地回归清末新政开创的新传统。[xxiv]



这个新传统无非是接受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以法律来说,是在日本学者帮助下,继承《罗马法》、《拿破仑法典》等大陆法系传统,制定了这些新法,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可是,大陆法系的缺陷——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远不如英美普通法系彻底,加上经过日本这个东方专制主义残留甚多的国家为中介传到中国,又使20世纪的中国人吃尽苦头。新政时期所定有关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总是在列举个人自由后,加上一个后缀:“非依法不得限制之”,从而为专制统治者打着“依法治国”的招牌剥夺公民自由大开方便之门。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临时约法》也沿袭了这一错误,知识阶层中不少人在革命高潮中也欣然接受,这又与中国传统文化把公私混同于善恶、为公可以侵私的观念密不可分。

辛亥革命前后,只有章士钊等极少数人察觉这是后患无穷的重大失误。清政府从1906年颁布《报章应守规则》开始,便利用恶法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1910年12月,它居然利用资政院把原有的《大清报律》修订为《钦定报律》,由皇帝颁布实行。章士钊尖锐指出,政府此举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假如政府或某个公民认为有那些言论违法,可以诉诸法院,依照民法、刑法和正常法律程序解决;根本不需要什么报律。制定报律,并把书报送检列入其中,“则政府刻刻假定国民之违法,是直狗马国民也!是直盗贼国民也……如此,则人权之危险不可思议。”[xxv]真正第一流的法治国,不会有此等报律或新闻出版法。这是盲目学日本的恶果。他还批评资政院议员通过此项法律十分有负于国民。

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