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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时间:2009-12-28 10:47:14  来源:不详
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严格细化,规制繁杂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败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不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不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治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致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发生了万历时的“挺击案”,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闯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图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守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破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这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年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检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鸿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文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方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红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炼制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一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御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太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对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的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也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红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什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的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奖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是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关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使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一个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规定,太医院要检测药性,所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作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好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监督工作。

  以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典中》明确规定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职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当的完备。消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扑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夜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过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灾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火、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整系统。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并形成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火队伍。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灾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干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内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以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还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搭钓索等救火器具。皇宫内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除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近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也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库,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间,并将这间房的四壁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防火隔离设施[11]。在京城内外,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盛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还组建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队,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夜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醒民众防火防盗。而在京城中,红铺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盗机构,并形成了铜铃夜巡制。皇城外红铺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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