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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时间:2009-12-28 10:47:14  来源:不详
京城、朝廷大典仪仗,后军都督府属下的六卫有一定的京城守卫分工外,其余的三府主要是承担全国各项行政事务,但是对于京城的防卫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五城兵马司仅有缉捕的职责而无处治之权,还要受其他机构的压制。在御史的督导之下,五城兵马司虽然都各尽其力,各司其职,但是对于庞大的北京城和繁多的治安业务,他们的的人数显得有些微薄,于是在治安管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京师巡捕权力出现了分流,除专职的辑捕治安机构五城兵马司外,皇帝的侍卫亲军及厂卫也有这个权力。尤其是宦官专权时,厂卫更是嚣张。厂卫盛行之际,五城兵马司的大部分权力被取代,没有真正的实权,几乎形同虚设。在权力搁浅后其地位也很不起眼,而职位自然就成为一个出力不讨好的虚衔,兵马司中的官员不但要受到巡城御史的监督查考,还要在厂卫的骄横淫威之下唯唯诺诺,缄口受气,幽黑的夜禁工作使得他们的疲惫不堪的身躯还没有得到放松之时,而大清早那些精力充沛,吹毛求疵的兵部、刑部官员,撇眼相望的御史,凌气横秋的厂卫,却在皇帝面前抱怨兵马司权益过重,并以“不守其职,无所事听”的恶名贯于其身。大理寺的设置是明代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进步,其职多在驳正、纠错,但是由于程序繁多,在操作过程中难免贻误审案时机,在一个案件多次往返驳辩时,又出现在了寺官与原问官对律例的互异理解,原问官往往以此为借口不与辩驳,酷刑相逼,锻炼成狱,淹累众囚,一个案件在屡驳不合中常常悬而未决。这种现象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宦官专权表现的极为突出,从嘉靖大狱到李福达之案就可以看出大理寺虽然具有驳正审狱之功能,但也无法改变“明代大案多枉”[28]的局面。

  五、明代中后期,治安管理面临严重的挑战,这主要以社会风气糜烂与京城兵变民变最为突出

  (一)北京社会风气急剧恶化。明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未期,这段特殊的历史赋予这个时代沉幕与开新的双重品格。这时宋明理学形成体系,封建专制空前强化,故在明前期社会文化在传统的礼教中轮回、沉寂。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以社会风尚为代表的“新文化”因素开始萌动,社会风气在文化的蜕变中经受洗理,一切以当时为参照的前位思潮一触即发,以越礼逾制的社会风尚为代表的社会文化不断地冲击着封建礼教。随着悖离礼教的社会观念的出现,主体意识的觉醒,社会许多不良风气也乘机抬头。明代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在社会风尚的演变中思想产生了裂变,以士大夫放给声色,骄奢淫逸的生活趋向为引擎,明代城市出现了许多悖礼越制的风气。当生活突破僵化刻板的程序时,必然会带来观念的变异,一种背离传统礼教的社会观念开始潜滋暗长,价值观念和人生追求的异动,主体意识的觉醒,婚恋观念的突破,西学渐入,这些新质文化因素从根本上消蚀着传统的封建文化结构,[29] 从有关明代北京史料的部分文献资料可以看出:

  表二[30]

类别

类别

时间

案件

出处

宣德年间

朱高煦谋反案

《明史·汉王高煦传》

景泰元年

宽河卫指挥佥事石享谋反

《明史·石享传》

天顺五年

太监曹吉祥与嗣子昭武伯曹钦拥兵谋反

《明史·宦官一》

《明史·英宗后纪》

正德五年

刘瑾谋反

《明史·武宗本纪》

朱寘鐇叛逆案

《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

正德十四年

朱宸濠谋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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