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王守仁传》
大
逆
不
道
成化元年
人妖公案
《庚巳编》卷四
弘治年间
欺兄虐嫂案
《棠阳比事补编》
正德十六年
江彬大逆不道案
《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
嘉靖七年
杨梓弟殴兄案
《谳狱稿》卷三
嘉靖十年
雇工人奸家长女案
《谳狱稿》卷二
嘉靖年间
丁暹殴父母案
僧
人
悖
道
洪熙年间
僧人奸妇案
《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三
景泰年间
恶僧奸杀妓女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游僧拐妇案
《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五
明代
寺庙淫乱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僧藏妇人案
《廉明公案》卷四
明代
僧人强留妇女案
《廉明公案》卷四
从宣德以后,社会风气渐趋恶化,谋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已是屡见不鲜。按明代规制,直房内官与司房宫人稍有紊乱,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宫中的太监不但与宫女结为伉俪,而且还经常光顾坊曲与娼妓交好,并成为当时一种风尚。在民间一些不轨子弟,将眉脸绞剃,分作三柳,妆作妇人身首后,亦学描剪花样、扣绣鞋顶等项,以帮工为隐,或哄说喜允、或以药喷迷、同歇行奸。社会风气已经到了无法整治的时候,而且社会风气中以逾礼越制为时代风尚的各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明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治安管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二)兵变民变起伏坦荡。明中后期,“京城内外,迩来奸恶之徒日滋月盛,三五成群,日则在于行凶害人,夜则荒淫赌博,甚至占人妻女及为人报复私仇,为害不可枚举。强窃盗贼多起于此。”[31]就连都御史王公也“恐盗入其室也,终夜防守多至废寝”,[32]社会治安管理混乱,就《明实录》中就有其盗贼、杀人越货等记载,如下:
正德年间:大学士杨廷和等言:“近日武清、东安等县……,俱有盗贼生发,少则四十人,多则百余人,披甲盔兵器,……,烧毁房屋,杀掳人口,抢夺财物,往来公差内外官员悉被其害,道路为之不通,而京城之内,东直门及大时雍等坊,强贼白日剽杀,”(《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七,正德十二年闰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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