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陈独秀的错误性质问题
在国民革命时期,陈独秀犯了严重的错误,这是勿庸置疑的。但陈独秀的错误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还是“右倾投降主义错误”呢?在一般的史书中,包括现行的高中历史教科书都认定陈独秀的错误是“右倾投降主义”。这一论断,实际上是值得讨论的。
事实上,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文献中,批评陈独秀在国民革命时期所犯的错误,都是认定为“机会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如1927年召开的中共八七会议通过的《告全党同志书》,就认为“我们党的指挥犯了极大的机会主义错误”。1928年召开的中共六大在《政治决议案》中讲到大革命失败原因时,也认为“革命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当时无产阶级的先锋——共产党指导机关的机会主义政策”。1936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仍把陈独秀所犯的错误说成“右倾机会主义”。
把陈独秀的错误定性为“投降主义”和“右倾投降主义”是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的。1937年11月12日,毛泽东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活动分子会议上,开始把陈独秀的错误认定为“投降主义”。他说:“1927年陈独秀的投降主义,引导了那时的革命归于失败”。此后,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因袭了这一说法。
应该说,鉴于抗战特定的环境,为了教育全党在新的国共合作形势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接受大革命失败的教训,把陈独秀的问题说严重一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政治需要不等于学术研究。当特殊的政治需要不存在之后,就应还其本来面目。事实上,陈独秀自投身于新文化运动始,直到去世,他坐过北洋军阀的监狱,也蹲过国民党的大牢,在实践中不存在向敌人投降的问题,在理论上也只是妥协退让,从未有过公开宣扬向蒋介石缴械投降的论调。因此,很难给陈独秀戴上“投降主义”的帽子。
正是有鉴于此,新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卸掉了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帽子,把陈独秀在国民革命时期所犯的错误,认定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这是比较合适的。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外交政策,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又一问题。从总体上说,把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外交政策概括成亲帝反苏——亲帝国主义,反苏联,学术界对此没有多大异议。但对南京政府初期所发生的几件主要外交事件的评价,意见却不一致。尤其是对南京政府初期开展的改订新约运动的评价。
对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实行的改订新约运动,学术界一直持否定态度。但近年对之采取了较为实事求是的态度,认为这一运动“恢复了中国一些长期丧失的主权,减少了一些帝国主义在中国长期享有的特权,否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在客观上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是历史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同时又指出,这种“进步”和“积极意义”是很不彻底的,有限度的,“与中国人民关于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究竟该如何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的外交举措?我们的认识是:
要求废除外国列强与清政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一直是中国人民为此奋斗的目标。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在会上提出的七项要求之一,即是要求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l924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各界群众还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1928年6月15日,在“二次北伐”告成,全国统一即将实现之际,南京国民政府发表了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对外宣言,声称“中国八十余年间倍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此种束缚既与国际相互尊重主权之原则相违背,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因此,“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赋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
7月7日,为具体地实现改订新约,南京政府外交部又发表了《关于重订新约之宣言》。该宣言提出了“废旧约、订新约”的三条具体办法:(1)中国与各国条约已期满者,废而另订;(2)尚未到期者,应以正当手续解除而重订;(3)旧约已满期而新约未订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7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照会各国公使,敦促各国改订新约。所谓的改订新约运动由此开始。
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其内容实际只限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
关于关税自主问题。当时与中国订有关税条约的共有12个国家,其中条约已经满期的有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日本6国,尚未期满的有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挪威、瑞典6国。在这些国家中,美国为赢得中国政府的好感,以树立对华外交的优势,在与中国的关税条约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首先响应南京政府,表示愿与中国政府重订新约。7月24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照会南京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国的修约主张。7月25日,美国与南京政府在北平经过谈判,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该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又规定双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也就是说,美国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中美订约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到l928年年底,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先后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先后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通商条约。在所有与中国订有条约关系的国家中,只有日本拒绝与中国重订新约。日本的行为,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全国由此掀起了大规模的抵制日货运动。日本迫于形势,也于1930年5 月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中日关税协定》。
根据这些新的条约,中国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关税制度上的均一税和海陆关不统一的两种不合理规定,即把原进口货物一律征收5%关税的规定,改为货分7等,按类征收5~30%的关税,1931年把最高税率提高到50%,l933年则提高到80%。同时划一海关和陆关税率,废除了陆关比海关少纳税的规定。关税制度的改变,提高了税率,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南京政府的关税收入。据记载,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l929年中国的关税收入由1913年的l69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21%)增加到27555万,l931年更为3691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51%),成为南京政府稳定财政的重要手段。另外,关税税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商品的倾销,有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诚然,我们还应该看到,南京政府与各国签订的新的关税条约,虽原则上都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但中国得到的关税自主权是很不彻底的。如在《中英关税条约》中规定,对英国货物所课税率,应与1926年关税会议所议之税率相同,即在原定的值百抽五外,再征收不得超过5~30%的附加税。根据最惠国待遇,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这说明中国仍无权自定税率。另外,中国海关行政大权仍为外国人把持,不仅总税务司为英国人,而且各重要海关的负责人、主要职员亦为外国人。海关行政大权仍为外人所把持,中国的关税权远未达到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