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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视角看德治法治

时间:2011-05-11 10:38:04  来源:不详
的法官恐怕也难明就里、明断是非。人世间许多事情难以通过法律来化解,只能靠道德来调节和约束。

一个社会,倘若离开了道德的信仰,完全诉诸法律调节,决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总是有自己的盲区。过分崇拜法律的人往往以为一个社会只要立法充分了,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这就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据《圣经》记载,使徒保罗说过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法律降临,为的是增加犯罪。”其实这也就是老子[注: 老子,姓李名耳,字伯阳,有人说又称老聃。中国古代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其被唐皇武后封为太上老君。世界文化名人,]所谓的“法律滋彰,盗贼多有”的那个道理。为什么说“法律滋彰,盗贼多有”呢?因为法律对人们的约束,说到底超不出利害的权衡,就像荀子所说的“两害相权择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法律使人们在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博弈中做出权衡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它所采取的不过是以毒攻毒罢了。董仲舒[注: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汉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说得好:“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汉书[注: 《汉书》-《汉书》,又名《前汉书》,中国古代历史著作。东汉班固所著,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沿用《史记》的体例而略有变更,改“书”为“志”,改“列传”为“传”,改“本纪”为“纪”,无“世家”。]·董仲舒传》)。以法制恶,与其说是抑制了人们的功利心,倒不如说是利用了人们的功利心更恰当些。

倘若离开了人们的德性自觉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即使法律多如牛毛、汗牛充栋,也难以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离开有效监督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而监督在任何时[注: 何时 拼音: 解释: 1.什么时候。表示疑问。 2.什么时候。表示时间难以确定。-heshi]候都不可能是无缝隙、全息性的,它总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盲区和死角。据美国官方前些年提供的数据,美国的律师人数约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这从一个侧面透露出美国司法制度何其发达。但吊诡的是,美国的犯罪率迄今依然居高不下。完全诉诸法律,无异于饮鸩止渴。

法律的遵守,不可能通过人的自律。法律无法使人们达到“慎独”境界。这也就是一部法律倘要有效地执行,为什么绝对不能离开有效监督的原因。法律若要有效地实施,就不能不依赖于强有力的监督,倘若监督者本身出了问题,一切就都形同虚设了。最为可怕的是,法律的失灵往往源自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共谋”。

班固[注: 班固(公元32年~公元92 年),东汉辞赋家、史学家。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人。年少时,就能属文,16岁入洛阳太学。]在《汉书·艺文志》中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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