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为贤明、经济繁荣、政局稳定、国泰民安、军力雄厚、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不难看出,具备较为良性、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及其贯彻机制,既是形成盛世的外在标志,又是构建盛世的内在条件。
一、法律体系被适时修补且相对完备
中国古代的盛世,多被称为“之治”,这说明“治”是“盛”的状态标志,而“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的适时调整和相对完备。因此,翻开中国古代立法的历史画卷,不难觉察其盛世情结,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伴随着立法的完备和制度的建树。
汉文帝[注: 汉文帝刘恒,汉族,汉朝第5位皇帝,汉高祖刘邦四子,惠帝刘盈弟,母薄姬,在位期间,继续执行与民休息和轻徭薄赋的政策,使汉朝从国家初定走向繁荣昌盛的过渡时期。]即位之初,便下令除苛法,“尽除收孥相坐律令”,废“诽谤、妖言之罪”(《汉书·刑法志》)。汉景帝[注: 汉景帝刘启(前188~前141),汉文帝长子,母亲窦姬(窦太后),汉惠帝七年(前188)生于代地中都(今山西平遥县西南)。]初即位,又更定法令三十章。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汉文帝和景帝还进行了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罚改革,这就是“除肉刑”。据《旧唐书[注: 《旧唐书》-《旧唐书》,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二百卷。内帝纪二十卷,志三十卷,列传一百五十卷。五代后晋时刘昫、张昭远等撰。]·刑法志》:唐太宗[注: 唐太宗李世民,是唐朝第二位皇帝,他名字的意思是“济世安民”。汉族,陇西成纪人,祖籍赵郡隆庆,政治家、军事家、书法家、诗人。]登基[注: 登基又称即位,即皇帝即位。 新皇帝继位,纪年改元,以示万象一新。 有些皇帝登基并不改元,如后周世宗、恭帝都未改元,而是沿用太祖的“显德”年号,由此可看出国家的兴衰变化。]伊始,即命人对唐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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