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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生: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

时间:2011-05-20 11:21:44  来源:不详
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制度倍加重视,不仅将这一凸显“恤杀”之制完善和规范化,且对题奏的死囚案犯清册总要“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而后还要“与大学士[注: 大学士,官名。唐景龙二年(708)置修文馆(后改弦文馆、昭文馆)大学士,至德二年(757)置集贤院大学士,元和年间后,皆由宰相兼领。]等斟酌再四”,然后裁决,足见乾隆对死案核准的一丝不苟和决裁的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 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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