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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生: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

时间:2011-05-20 11:21:44  来源:不详
《汉书·刑法志》对文帝时司法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的称誉,即罪有疑点难决者,从轻或免予治罪,以致罚刑大量减少。汉景帝为使官吏慎重执法,避免用刑失当,两次颁布谳疑狱诏,要求对疑难案件必须重新平议复审(《汉书·景帝纪》)。据《旧唐书·刑法志》记:唐太宗对充分体现“宽仁慎刑”司法原则的录囚(虑囚)制度——通过讯察狱囚来监督司法、纠平冤狱之制十分重视,不仅本人常躬亲录囚,且明令“诸狱之长官[注: 1.上级官员﹔上司。2.众官之长。多指级别较高的官吏。3.唐宋时多指县令。4.官吏的泛称。-zhangguan],五日一录囚”。使录囚制度化、常态化。贞观二十一年后,唐太宗“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亲自案问”,使皇帝[注: 古时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在中国,皇帝最早是皇、帝的合称。“皇者,大也,言其煌煌盛美。帝者,德象天地,言其能行天道,举措审谛。]录囚成为常制。

 

    死刑攸关人命,社会反响巨大,对死刑慎重与否,事关朝廷口碑和社会安定[注: 安定 安定 一、形容词   安定:āndìnɡ  安定1①(生活、形势等)平静正常;稳定:生活~ㄧ情绪~ㄧ社会秩序~。②使安定:~人心。]。《汉书·文帝纪》称汉文帝在位的二十三年,“断狱数百,几至刑措”。即普天之下断决死罪不过数百,近乎不用死刑。汉景帝时曾颁诏,强调“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并规定“疑狱奏谳”(《汉书·景帝纪》)。唐太宗、玄宗对死刑决断极其审慎,据《旧唐书·刑法志》:贞观五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前定死刑三复奏皇帝核准改为京城五复奏、州县三复奏,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且诏敕要求,“据法合死而情有可矜[注: 可矜 拼音: 解释: 1.值得矜夸。 2.可怜。-kejin]者,宜录状奏闻”。唐玄宗亦在《恤刑制》中规定,“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注: 基本介绍   一、即“政事堂”。  二、宋建炎三年(1129),并中书省与门下省为一省,称中书门下省。 相关条目 历史-zhongshumenxia]与法官详所犯轻重,据状以闻”。据史载,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者二十九人”;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新唐书[注: 《新唐书》-《新唐书》记载中国唐代历史的纪传体史书。二百二十五卷,包括本纪十卷,志五十卷,表十五卷,列传一百五十卷。北宋宋祁、欧阳修等撰,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全书完成,由曾公亮进呈。]·太宗本纪》;《旧唐书·刑法志》)。唐代人口大致在四、五千万,年断死罪者仅数十人,旷古罕见。据《清史稿》,康熙曾“诏治狱勿用严刑轻毙人命,违者罪之”;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乾隆对由朝廷枢要官署协同审核死案并奏报皇帝定夺决断的秋审、朝审[注: 朝审是明清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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