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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生: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

时间:2011-05-20 11:21:44  来源:不详
[注: 中国封建时代中央官署六部之一。掌管营造工程事项。汉代有民曹。西晋以后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隋代始设立工部,与吏、民(度支)、礼、兵、刑并称六部。]则例》、《吏部[注: 名称中国古代官署。东汉改尚书常侍曹为吏曹,又改为选部,魏晋以后称吏部。隋唐列为六部之首。长官为吏部尚书。历代相沿。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则例》、《理藩院则例》、《台规》等十余部行政、监察专门法以及《蒙古律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苗疆事宜》等近十部民族区域特别法。乾隆朝广泛而纷繁的更法修律,拓展了法律作用的领域,且使清朝民族区域立法达到顶峰。

 

    盛世君主打破对“先王之法”的定性依附和尊奉的传统习惯,不拘旧制,致力于法律的厘正和修善,构建了更具有时代性和适应性且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盛世的形成营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二、在刑法上简法轻刑

 

    在古代百姓眼中,刑法就意味着棍棒、刑具和监狱,面目狰狞而可惧。因此,繁法严刑还是简法轻刑,是鉴别“仁政”还是“暴政”的核心标准,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关乎社会治乱和王朝兴衰。为此,那些生长于王朝前期,对政严法峻、横征暴敛所演绎的“江山易改”结局感悟尤深的盛世君主,无不致力于“简法轻刑”,即简约刑律,降低刑罚重度。

 

    《史记·孝文本纪》称:汉文帝在位,“有不便,辄驰以利民”,即对不便百姓的禁令条例一律予以宽减,以利民众;特别是文帝全方位“除肉刑”即主要以笞刑取代墨、劓、刖等割裂肢体之肉刑的刑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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