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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生: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

时间:2011-05-20 11:21:44  来源:不详
基本终止了中国自古以来酷烈的至残刑罚,其对“轻刑”的意义非凡。与此同时,文帝还将终身劳役刑制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无怪乎班固[注: 班固(公元32年~公元92 年),东汉辞赋家、史学家。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人。年少时,就能属文,16岁入洛阳太学。]称汉文帝“禁网疏阔”、“务在宽厚”(《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对“轻刑”尤为重视,曾宣布“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废除了惨毒的“磔”刑;下诏“死罪欲腐者许之”、“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即允许死罪犯选用他刑代替死刑;他鉴于文帝刑罚改革仅重手段变更,忽略刑罚重度,还两次下诏减轻笞刑,并制定《箠令》,为笞刑的施行制定了具体规则,从而真正使刑罚的重度大幅度降低(《汉书·景帝纪》)。

 

    唐太宗本着“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原则,修律时大规模精简重刑:《贞观律》较旧律“减大辟[注: 《尚书 大传》:“大辟,死刑也。”有诛、杀、斩、孥戮等等。-dapi]者(死刑)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删去兄弟“连坐[注: 连坐 正文  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连坐起源甚早。传说夏启有一条军令:“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创设减死之刑,替代可恕之死犯的死刑,从而使“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鉴于背关五脏,唐太宗还曾下诏“罪人无得鞭背”,废除笞打背部的酷刑。

 

    康熙在所制定的《刑部现行则例》中将《大清律》原定以杖换笞时“以五折十”改为“四折除零”,且规定,徒、流刑加杖的须到发配地后方可[注: 方可,字东曙,1984年生于武汉侏儒山,自幼研习书法及篆刻。13岁即在《湖北日报》、《书法报》、《湖北文艺指导》发表作品。]折责。(《清史稿·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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