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從林)(膿) 《脈書》58~62
“農(從林)”,原釋文作“農”,讀作“膿”。按:此字58~62號簡10見,是將“農”字上部左端的“ ”與右端的“ ”皆用“木”替代而成,與15號簡“農”有別。此字可看作從“林”,“農”省聲,暫隷作“農(從林)”,讀作“膿”。
其餘謹視當脈之過 《脈書》64~65
乘牛<半> 《算數書》4
“牛”,原釋文作“半”。按:細審圖版,此字上部不從“八”,與8號簡等處的“半”字異,應釋為“牛”。《說文》:“牛,物中分也,從八從牛。”“牛”字無說。“牛”字當是“半”之訛字。
下【有】三分,以一為六,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算數書》24
“即因而六,人以為法”。原釋文作“即因而六人【數】以為法”,“六人”連讀,並在“人”字補一“數”字。彭浩先生釋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注曰:“人後脫‘數’字。”[4]
按:從圖版來看,“六”與“人”之間有一墨鈎,那么“六”與“人”不當連讀,“六”應屬上讀,“人”應屬下讀。釋文當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今有贏(盈)四錢,以錢數褭<衰>分之 《算數書》32
“贏(盈)”,原釋文作“贏”。“褭”,原釋文作“衰”,注釋曰:“衰,《國語·齊語》注:‘差也。’衰分,按一定的差率進行分配。”按:從圖版来看,此字中部实從“馬”。字當釋為“褭”。“褭分”無說。“褭”當是“衰”的訛字。
次二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 《算數書》41
“二”,原釋文作“一<二>”。彭浩先生釋作“次一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注曰:“據題意計算,‘一尺‘之‘一’是‘二’之訛。” [5]
按:細審圖版,此字离編繩尚有距離,所謂的“一”字上面實有一橫。字本是“二”。
禾三步、麥四步、荅五步 《算數書》44
“麥”,原釋文作“吏<麥>”。彭浩先生釋作“吏四步”,注曰:“據題意,‘吏’係‘麥’之誤。”[6]
按:從圖版來看,原釋文所謂的“吏”字,中間的“口”沒封閉,實作四短橫略下垂平均分布在竪筆的两端,下部作“夂”,與43號簡的“麥”字形同。與《二年律令》76號簡“吏”字作 實有別。此字本是“麥”字。
二斗五升 《算數書》48
“五”,原釋文作“三<五>”。彭浩先生釋作“二斗三升”,注曰:“據計算,‘三升’之‘三’係‘五’之誤。” [7]
按:細審圖版,所謂的“三”字中部作一向上的凸筆,不如38~40號簡常見的“三”字那樣作直筆,而且該字中部偏右還有向右的一撇夹在两横之間。此本是“五”字。
廣、從(縱)相乘為實 《算數書》62
“廣、從(縱)”,原釋文作“廣從<袤>”。彭浩先生釋作“廣從”,注曰:“從,疑為‘袤’之誤。”[8]
按:“從”當讀作“縱”,163號簡“節(即)以廣、從(縱)相乘”可證。“纵”与“袤”含義相當。
三百𠦜三,八分簡一 《算數書》71
“𠦜”,原釋文作“三百廿<𠦜>三【簡】八分簡一”。彭浩先生釋作“廿”,注曰:“據計算,‘廿’是‘四十’之誤;‘三百廿三’後脫‘簡’字”[9]。
按:細審圖版,原釋文所謂的“廿”字,上部橫筆上實有三短竪,另有一竪筆畫略脫落,但猶可辨識。此當是“𠦜”字。
“三”後有一墨鈎,當是書寫者有意來斷開“三”、“八”這兩個不當連讀的數字的數字,“簡”字自然就省略掉了。這樣就與70號簡“二百五簡八分簡七”用“簡”字來隔開兩個不當連讀的數字(“五”與“八”)的用義相同。
醫治病者得六十筭(算)而負廿筭(算)有囗程及弗 《算數書》72
“而”、“負”、“有”、“及”四字,原釋文未釋。
按:細審圖版,“而”字殘上部,與73號簡“而”字上部同。“負”字下部則與73號簡“負”字下部形同。此兩字釋作“而負”。“而負廿筭(算)”,與73號簡“而負幾何”文例相同。“有”則可與74號簡“有”字形同。“及”字圖版比較清楚。
三鹽之數以為法亦三,一石之升數,以錢數乘之為實 《算數書》77
“三,一”,原釋文作“三一”。按:細審圖版,“三”與“一”之間有一墨鈎明顯。“三”與“一”當斷開。“三”屬上讀,“一”屬下讀。漢簡中用義不同的兩個數字連續書寫的時候,一般會有墨鈎來標識,如140號簡“二、三”,“二”與“三”之間亦用墨鈎來斷開。
直(置)輿(與) 《算數書》93、94
以輿(與)田為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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