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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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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9-8 17:38: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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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较简单的、集体性的民俗典仪、节庆活动经分工,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向分散的、更精致的、更多个人风格的工艺、技能转化并形成特定(无形或非物质)作品、产品的过程。并且这些技艺和产品也可以找到特定的流通、交换、传播、消费方式 这也就是说,即使现代化的一方如果不刻意挤压、限制甚至彻底抹杀他们,这些小型社会及其文化都会慢慢完成自身的现代化转型。但由外力促成的转型与内力造成的转型会有一些区别。后者往往可以将自身既往的价值表现形式更多地带给现代或是后现代的文明。这之间的利弊权衡是个微妙的问题。 我认为,这样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更平实一些。在此基础上可以讨论两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责任和选择标准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形式保护?讨论之后可以得到一个推论,即我们首先需要一部行政法还是一部民商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责任和选择标准问题 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和一些先步入现代化的西方国家相比,它的现代化模式是赶超型或跨越式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本性使这个难免仓促的进程势必大批而迅速地摧毁原有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粗放工业体系的构建有对潜藏在乡村的资源和原材料的巨大需求,工厂矿山水库、公路铁路及大型通讯设施径直布局于小型社会密布的乡间版图,去除了它们的植被,改变了它们的景观。发展起来的商业网络和媒体网络覆盖农村,现代教育体系以新的知识体系教化了几代乡民,乡土社会居民原来相对完整的宇宙观背景现在明显破碎,乡村的人际关系准则和生活仪式的模式也更加多元化。在这个进程中,它们原有的文化表达、文化认同被抛弃殆尽。这不是一种错误,而是一种历史命运。但也是因此,一个经济上正在迅速成长、国际地位正在迅速提高、文化影响力正蓄势待发的国家的政府,有必要以更全面、更多责任感的态度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有三重责任。其一,帮助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社区和居民,以更新的技术手段更完整地记录、整理、发表各种遗产形式。其二,更多尊重遗产地居民对发展道路的选择,通过对话解决相互依赖的各种问题。在发展中,尤其要关注其文化表达形式的传承与创新。第三,既然现代化进程已经去除了许多前现代文化遗产,那么对于剩余的遗产应该予以格外补偿。因此要考虑更多恰当的优惠措施。 这就是说,今后的发展将更多统筹兼顾,势必也更多宽容。但无论国家发展到什么程度,财政增加到什么程度,公共投入都不可能绝对充裕。国家动用公共财政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选择,进行优先性排序。国家只可能保护最重要或者是高度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政府部门授予过多的职责将使其无力承担,无法予以有效监督和问责。因此就必然有一个选择标准的问题。目前保护法的若干草稿中都有一个提法,说国家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说,这比早先说要以科学、艺术的标准选择保护对象有了一些改进。但这个提法仍然是有歧义的,如果出现在正式法律文本中,会给执法带来很多模糊和不确定因素。 我们说,欠缺反思的现代化进程有意无意地扫除了各种前现代的非物质文化存在形态,同时也埋葬了它们作为符号形态所负载的各种珍贵价值资源;而这些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本来可以成为当代人生存及文化创新创造的基础、源泉和重要参照。这里所谓“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这一短语中的几个定语既可能是评价性形容词的用法,也可能是介词结构的用法。如果翻译成英文,既可能成为historical,literate,artistic,orscien鄄tificvalues,也可能成为valuesofhistory,literature,arts,andsci鄄ence。我认为,有必要选择明确的表达,让这个词组仅表达英译文后一层意思。 我们知道有人曾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迷信,也许这些人没有阅读过弗雷泽的著作《为迷信辩护》。实际我们将那些遗产当作迷信的时候,我们自己正陷于一种对近代科学的迷信之中。我们并不能根据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的价值是否足够传统、足够艺术或足够科学来进行保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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