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代乡村私社的发展以上,笔者将社日节在唐代的兴盛作为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来看待,但还应该指出,社日节本身在唐代社会处于变化之中,同时它也是表现和参与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变量。从文献资料来看,初唐时期社日节并不兴盛,前引高祖的《亲祀太社诏》以及张文琮力劝建州百姓祭社的历史事实均可为证。大约唐玄宗时期,社日节才又兴盛起来。在笔者看来,这种变化既是唐代乡村社会私社发展的表征,也是其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私社作为一种主要基于志缘关系(并常常与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业缘关系有关)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因其成员“基于一系列共有的目标、价值观或经验的共同认同,能够形成社会运动的重要基础”[22](P38)往往对官方统治具有潜在威胁而受到限制和禁断。如咸亨五年(674)三月高宗下诏:
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禆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已后,宜令官司严加禁断。[13](P707)
明令对私社进行禁断。大约两个月后,高宗再次下诏:
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8](P98-99)
值得注意的是,与咸亨五年诏要求对私社的全面取缔相比,这次下诏体现了政府对私社态度的一种转变,反映了政府对私社存在的认可。这种转变大约出于两方面原因,一,私社是民众需要的民间组织,要全面取缔它不仅不可能而且容易引起民众的普遍反感[16];二,官方看到私社热衷有利于维护地方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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