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的“社会”活动并希望借此以维护地方秩序。于是在既有所忌又有所求的两难之中,官方认可了私社的存在并做出“除二社之外,不得聚集”的规定。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祭社活动对于私社获得其存在合法性的重要价值。或者说,正是借助或部分地借助春秋二社节里的“社会”活动,私社得到对其怀有戒心的政府的认可,从而获得了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发展到唐玄宗天宝七载,官方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闾阎之间,例有私社”的词句。[5](P430,李隆基:《加应道尊号大赦文》)此时,私社的合法性已不成为问题。对于并非生活在政治真空中的私社来说,“社会”(因祭社而聚会)是它们为政府认可的惟一的聚会由头,而它们也希望借此继续赢得政府的信任,[17]更何况它也是私社成员为联络彼此感情、固化组织关系、建设并强化组织成员认同感和归属感之所需。因此,各个私社总是积极参与祭社活动,并常常在结社之初就将“社会”作为组织的重要活动加以强调[18],而这必然促进社日节的繁荣。反过来,社日节的繁荣又会吸引更多的人结成组织。由是,在社日节的变化与私社的发展之间出现了一个互动关系,二者互为结果,又互为原因,还互为表征。
作者简介 张勃(1972— ),女,山东定陶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俗史研究。
参考文献:
[1] 萧放.社日与中国古代乡村社会[J].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
[2]陈立,吴则虞.白虎通义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国语[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4]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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